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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凉面中加罂粟粉1月获利1万5(这算毒品犯罪还是食品犯罪)

2023-07-02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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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江苏省连云港市发生一起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粉的事件。起因是有市民向警方举报,一家卖凉面的小店疑似含有罂粟壳粉。接到举报后,警方高度重视,立即对此展开调查。很快,民警就发现店里的食材中确实含有罂粟碱、那可丁等成分,还在店里搜出了大量含有罂粟壳粉末的辣椒面和粉末。据店主交代,因为疫情期间店里的生意太差,于是就想到了这种走偏门的方法来获取客流量。使用了罂粟壳粉末后,店里的客流量确实上涨了三分之一,仅一个月就获利1.5万元!

罂粟是提取毒品海洛因的主要毒品源植物,长期应用容易成瘾,慢性中毒,严重危害身体,严重的还会因呼吸困难而送命。它和大麻,古柯并称为三大毒品植物。所以,我国对罂粟种植严加控制,除药用科研外,一律禁植。那么在食品当中添加罂粟壳会构成什么犯罪呢?

原先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将罂粟壳添加入食品中,后顾客由于不知情而被骗食用了含有毒品的食品,属于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涉嫌欺骗他人吸毒罪。

但需要注意的是,食品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单位人员添加罂粟的主观动机通常是由于经济利益,而不是强迫他人吸毒成瘾,所以食品生产经营者添加罂粟的行为应更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主观故意内容。如果有证据证明一些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主观动机添加罂粟壳是诱导他人吸毒,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只为一个客户实施这种行为,那他们的行为才可能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

《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所以在本案中,凉面的生产者在明知罂粟壳是一种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用会对人体产生极大危害的情况下,为了牟取利益,在其生产的凉面成品中非法添加罂粟壳予以销售并给顾客食用。生产者的生产行为以及销售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经构成对我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秩序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的损害,依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者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系初犯的,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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