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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23-07-13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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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申请建房村民须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住村民且申请建造的是非经营性的、刚性需求的安居住宅。根据《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之规定,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织)申请一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农村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符合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需求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限额标准的70%,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面积的

(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根据征收方案,明确可以另行选址建设的

(5)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迁建的

(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迁建的

(7)夫妻一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双方均无农村宅基地的,同时未享受保障性住房的

(8)原有住房经区级住房鉴定部门鉴定为C、D级危房且夫妻一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符合拆除重建、改(扩)建及未享受保障性住房的

(9)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遵义市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农村村民建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

(二)依法审批原则。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需依法申请报批。未经批准的,不得动工建设

(三)申请登记原则。合法的农村村民建房可按批准面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农村宅基地选址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管控要求

(二)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不得使用一级保护林地和赤水河流域范围内一级林中生态公益林地,不得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地

(四)不得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及建控地带

(五)不在已确认的地质灾害、山洪灾害或易沉灾区域等危险区范围

(六)不占用高压供电架空线走廊,符合公路、铁路规定的退让距离,符合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符合河道、水库防洪要求,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安全,不得占用河道和水务工程管理范围。

村民建房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农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织)申请一处宅基地:

(一)无宅基地的

(二)夫妻离婚三年以上且未共同生活,离婚前住房不能解决离婚后居住条件的

(三)农户有两个及以上儿子,未随父母共同生活的儿子成年结婚的

(四)夫妻一方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双方均无宅基地的

(五)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安置的

(六)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限额标准的70%,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面积的

(七)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根据征收方案,明确可以另行选址建设的

(八)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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