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重污染天气预警处罚标准
2023-07-02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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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
(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4)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
(5)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
(6)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环境违法行为的
(3)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
(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又如“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数量小于0.01吨,且未污染外环境的”)且当日完成整改的
(3)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违反重污染天气预警处罚标准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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