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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接访最新规定第60条

2023-06-10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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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该条例的立法结构还是比较完善的,在该条例之中规定了群众上访的渠道、哪些事项可以上访、国家工作人员该如何处理信访事项等等,对于不按照条例规定上访和处理相关事宜的,也须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国家接访最新规定第60条

了第60条具体内容有什么

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信访秩序的维护,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对来访时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扰乱信访秩序的精神障碍患者,以及被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本条例适用于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访活动和本省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 国家机关应当通过设立网络信访平台、开通电子信箱等方式,畅通网络信访。

国家接访最新规定第60条

规定如下:

首先要明确,信访工作的5项原则,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相关单位在接待信访、处理信访事项的过程中,必坚守以上五项基本原则。

其次,《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另外,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明确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 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 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最后,有效的监督是确保责任落实的必要条件,《条例》构建了包括监督责任、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在内的监督体系。明确信访考核将是领导干部考评重要参考,推诿敷衍拖延信访办理将严肃问责,对信访人态度恶劣造成严重后果,也必将严肃处理。

二、对信访人的要求

1 、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对于信访人,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 、多人走访,代表人数不得超5 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 人。

3 、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 二)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 三) 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 四)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 五)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 六) 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我国,信访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新规对于信访人和接访机关单位都提出了较为全面的要求,不仅指导了信访人合理的反映问题,也对于接访机关单位提高信访工作能力和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对着力化解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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