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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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挂靠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54条)。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民诉司法解释》第59条1款)。
3、个人合伙问题(《民诉司法解释》第60条)。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民诉司法解释》第63条)。
5、借用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65条)。
6、一般保证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66条)。
7、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案件(《民诉司法解释》第67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8、继承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70条)。
继承案件中有可能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9、共有财产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72条)。
10、第三人侵权的安全保障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
必要共同诉讼的9个法定情形: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 共同诉讼人。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 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 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 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 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 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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