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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术后病理出现误诊(致良性肿瘤按乳腺癌行二次根治手术)

2023-05-20 分类:养生资讯

【摘要】原告因右乳肿物行“右乳腺肿物切除术”,术后病理结果为乳腺浸润性癌,再次行“右乳癌改良根治术+前哨淋巴结活检术”。后原告到x医院进行病理会诊,结果为导管内乳头状瘤(良性)。2019年11月12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第二次为原告行“右乳癌改良根治术+前哨淋巴结活检术”增加的相关治疗费用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共计184656.73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良性肿瘤,病理误诊,乳腺癌,八级伤残

一.司法案例

原告因“发现右乳肿物5年”于2018年7月14日入住被告处,入院诊断为右乳肿物。2018年7月16日,被告为原告行“右乳腺肿物切除术”,经被告许某某大夫及多位专家会诊后,原告病情被诊断为乳腺浸润性癌。为进一步确诊,被告对原告的手术取出肿块制作了病理切片,被告于7月19日出具了病理检查报告单,诊断结果仍为乳腺浸润性癌。

2018年7月23日,被告为原告行“右乳癌改良根治术+前哨淋巴结活检术”。2018年7月25日肿物切除术后单纯切除术乳腺标本病理诊断:乳腺切口旁及其余象限乳腺腺病并导管扩张,局部导管上皮呈普通型增,均未见癌。乳头及底切线均未见癌。淋巴结未见转移癌。

2018年8月21日,原告到x大学x医院进行病理会诊,病理诊断为:(右乳)导管内乳头状瘤伴导管上皮不典型增生,结缔组织中查见散在不规则上皮细胞巢,建议定期复查,随访观察。2018年8月24日,原告到x医院进行病理会诊,会诊诊断为:(右乳肿物)结合形态及免疫化,导管内乳头状瘤。

2019年11月12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84656.73元。

二.律师点评

经审核,该鉴定意见所依据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法院予以采信。根据该鉴定结论,法院确定由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2018年7月23日第二次为原告行“右乳癌改良根治术+前哨淋巴结活检术”增加的相关治疗费用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三.难点解读

患方认为,原告于2018年7月29日出院后,在被告处借出病理切片向x大学x医院、x医院送检,结果均非癌症。住院时原告向被告大夫主诉曾以炎症给予治疗过,因此治疗大夫应该引起对原告病情诊断的注意,但仍诊断错误,被告的错误诊断造成原告切除右乳房的严重后果,给原告造成极其严重的精神压力。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医方辩称:同意按照过错责任比例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求。

医疗鉴定意见:综合考虑诊疗风险、医院级别和医疗过错行为,医方的医疗过错与患者右乳房完全缺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与患者二次手术增加的相关治疗费用之间亦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被鉴定人刘某某右乳结构完全缺失,右肩关节活动部分受限(尚不足25%),构成八级伤残。被鉴定人刘某某术后护理期限评定为120日,护理人数1人。

四.小结

刘某某右乳肿物切除术后,病理诊断浸润性导管癌后再行右乳改良根治术+前哨淋巴结活检术,病理是临床诊断的金标准,乳腺癌,临床存在一定的误诊率,是目前医学上不能完全避免的。导管内乳头状瘤无需行二次手术。初次切除肿物,病理检查诊断浸润性导管癌的依据不足,但有非典型性增生,临床诊断有一定难度,存在误诊的可能。目前,患者右乳肿物切除术后已经达到了伤残,因病理误诊导致临床扩大手术范围,伤残级别提高,增加了医疗费用。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CT漏报乳腺癌纵膈淋巴结转移,致临床误诊为呼吸道感染。2.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3.医疗纠纷:子宫肉瘤术后病理误诊为子宫肌瘤,导致病情加重后死亡。4.医疗纠纷:肺良性肿瘤误诊为肺癌行手术切除,医院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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