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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风险管理:毕业于中医学院从事非法行医活动(多次被行政处罚)

2023-05-16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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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蔡某因非法从事医疗活动,2012年11月被x县卫生局第三次处以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此次处罚后,蔡某仍然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直至本案案发。归案后,被告人蔡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行医的事实。

.被告人供述

1997年蔡某从x中医学院毕业。1999到x卫生院(已改名为x镇卫生院)搞了半年临时工,后来蔡某又到父亲蔡某某的诊所跟着父亲学医,一直到2002年。2002年父亲被聘请到x省x县医院任医生后,蔡某就接父亲的手,开始自己单独开办诊所直到现在。1999年蔡某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2003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2011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后来又取得了《执业医师执业证书》。

2002年,蔡某接父亲蔡某某的手独自开办诊所时,父亲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还未到期,蔡某就借用父亲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07年,父亲的那个《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期后,x县卫生监督所的人来诊所检查,就把父亲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走了,说蔡某是无证行医,还对蔡某实施过罚款等行政处罚。

蔡某那时只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能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当时像蔡某这种只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开个体诊所的有很多人。2009年,在x县卫生局的组织和安排下,蔡某把诊所挂靠在x卫生院名下,用“x镇卫生院第八门诊”这个名称,作为卫生院分支机构的名义开诊所,x镇卫生院给蔡某办过一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只有一年。

2010年挂靠合同到期后,蔡某就将诊所名称改成了现在的“蔡某诊所”继续行医直到现在。2011年,x县卫生局以蔡某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私自开办诊所诊疗病人,再次对蔡某处以了行政处罚,主要内容有立即停止执业活动、罚款等等。2012年,x县卫生局又对蔡某实施了行政处罚,原因也是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内容有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和罚款等。

这些年来已经形成惯例了,每年给卫生执法大队交一次罚款,罚款交完后他们就不来了,从来没有强制他们关门,只是在上级卫生部门来检查时通知关几天门,也没有没收过蔡某诊所内的药品器械。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邵某某证言,证明其为x县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科主任。蔡某开办的诊所位于x县x镇x西路,x县工商局对面,蔡某开办的诊所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07年邵某某和同事龚杰作为承办人查处了蔡某非法行医案件,并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2011年邵某某和单位的同事苏某作为承办人查处了蔡某非法行医案件,并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2012年,邵某某听朱某某所长说蔡某已经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了,正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邵某某他们巡视检查时,蔡某还没有取得许可证却仍在行医,当时也对蔡某进行查处,并给与了行政处罚。

2、证人朱某某证言,证明其是x县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分管执业监督。朱某某的主要职责就是工作的协调、案件的审理与把关。卫生监督所监督科的主要职责归纳起来就是负责对全县范围内所有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日常监督检查与指导,违法行为的查处及社会投诉案件的调查与处理,另外卫生监督负责全县医疗机构的评审和执业许可证的校验,但在近几年这项职责不是由执业监督科来履行的,是由x县卫生局医政股履行的。

蔡某、张某刚、罗某珍、杨某清等人在1999《执业医师法》实施之前,他们开诊所都是合法的,卫生行政部门都颁发过相关证照,收过管理费。《执业医师法》实施之后,由于这几个人没有合法的资质,根据法律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就没有给他们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他们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所对他们实施过多次行政处罚;

3、证人唐某证言,证明其为x卫生院药剂科主任。2006年,龚某平、罗某珍、蔡某、张某刚等私人诊所与x卫生院签订了挂靠合同,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次期限为一年。是否每年都签了合同,记不清楚了,印象中就签定了一次。2010年10月因为考虑到挂靠诊所可能存在安全隐患,x卫生院给卫生局打了报告,撤销了这7家诊所的挂靠。

四.法院判决

被告人蔡某犯非法行医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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