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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裕华路 一足疗店内(老板被起诉)

2023-05-16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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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发布起诉书,对被告人楚某某提起公诉。经查楚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裕华东路其经营的“足之语”足疗店内,为获取非法利益,容留杨某某、马某某等人多次进行卖淫活动,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定市楚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

楚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逮捕

被告人楚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8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裕华东路**店。被告人楚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依法讯问了楚某某并审查全部材料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楚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楚某某多次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

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楚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裕华东路其经营的“足之语”足疗店内,为获取非法利益,容留杨某某、马某某等人多次进行卖淫活动。

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追究楚某某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以上文章来源于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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