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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健康教育期末考试试题答案

2023-02-03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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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健康教育期末考试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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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健康教育期末考试试题答案【拍手题库】下列关于仲裁裁决的哪些观点是正确的?A.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作出裁决B.仲

正确答案:ABD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民法上的共同共有关系?A.甲、乙二人各自出资10万元购买了一处门市房,约定按出资

正确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民法上的共同共有关系。A项属于按份共有情形,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共同共有的类型主要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财产等。据此,CD是正确答案。《民法通则解释》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入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因此B是正确答案。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以其依法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该笔贷款设定抵押权。在贷款

正确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行使抵押权的具体要求。《担保法》中并没有任何条文规定债权人行使抵押权之前必须先要求抵押人承担还款义务,另外,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A不正确;《担保法》第56条规定:“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故B项正确;《担保法》第55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但该法并未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权作抵押的,在依法拍卖后,受让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事实上,在实践中并没有这一限制,故C不正确;《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故D不正确。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买卖一台精密机床的合同,约定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

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合同法》第68、69条的规定,ABD正确。本题中甲公司已经将机床提走了,丙公司已经丧失了占有,自然不能行使留置权。

下列哪些权利属于用益物权:A.国有土地使用权B.土地承包经营权C.宅基地使用权D.典权E.地役权

正确答案:ABCD5解析:不动产抵押权的目的不是使用、收益。相邻权不是他物权,而用益物权是他物权。

关于股东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股东

正确答案:B

下列行为中属于能够发生私法效果的默示的意思表示的有:A.甲无代理权,却以乙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正确答案:ABCD解析:默示是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包括作为的默示与不作为的默示两种情况。依照《民通意见》第66条的规定,前者是指“一方对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请求,对方未使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经接受的”;后者是指沉默,沉默仅仅“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本题中,B项属于作为的默示;A、C、D项属于不作为的默示,其中A、D项有法律的相应规定,参见《合同法》第48条与《继承法》第25条;C项属于双方当事人事前约定的情况。

两面针所使用的注册商标的两面针,实际上是中药牙膏的主要原料,在疗效上起主要作用,对该商标的认

正确答案:CD解析:本题的难点在于对商标的显著性的理解问题。显著性特征是商标的基本属性,显著性可以是固有的,也可以通过使用获得。依照《商标法》第11条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该条同时规定,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注册商标。两面针是一个通过使用获得商标显著特征的典型例子。既然该商标作为商标注册,其注册人就享有商标专有权,其他厂商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使用该商标就构成侵权,故CD是正确的。

下列关系中不属于无因管理之债的是:()A.甲与乙是 同学,在操场打球时,甲受伤,乙将甲送到医院,因

本题答案:B, C, D本题解析:本题A选项乙因送甲到医院,导致了耽误外卖的业务,该损失是确定的损失(如属不确定的损失,则不构成无因管理),故乙可依据无因管理对甲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本题B选项属于临时监护。临时监护与无因管理的区别在于,临时监护监护人的注意义务比无因管理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要求高。本题C选项属于见义勇为。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区别是,见义勇为中,受益人只是给予适当补偿,不足本分由见义勇为基金会支付。自然灾害可适用见义勇为

。无因管理只在本人和管理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由本人承担债务。本题D属于侵权行为。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宏观煤化厂与安泰集团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即安泰向宏观于一个月内提供一批原煤,宏观煤化厂称,将

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所考查的主要是违约责任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题中,安泰集团没有按照合同向宏观煤化厂提供原煤,应向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宏观煤化厂无法向汾局集团交货,对其也应承担违约责任。所谓不可抗力,依据我国法律的精神,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划艮的客观情况,《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相关政策出台,原煤价格大幅上调,安泰无法在短期内凑足资金开采原煤,一般认为,这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将其认定为不可抗力是对抗辩事由的滥用,将导致法律关系的不稳定。因此,安泰集团不能基于此免责,选项A是错误的。另一方面,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具体表现在,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其他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权利,任何人不必承担合同责任。在本题中,汾局集团的合同当事人为宏观煤化厂,因此,当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汾局集团只能要求宏观煤化厂承担责任,而不能将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安泰集团牵扯进来。因此,选项B认为“汾局集团可以在宏观煤化厂和安泰集团各选其一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是错误的,不应当选。《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在我国,违约责任所导致的赔偿包括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财产的直接减少,以及因违约行为而失去的利益两部分,但利益的赔偿应采取可预见原则。在本题中,宏观煤化厂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告知安泰集团,将在月末全面生产,届时向汾局集团提供焦炭和其他提取物,因此,安泰集团对其违约将导致宏观煤化厂利益的减少可以预见,应该予以赔偿。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是错误的。

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对适用条件作了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参与分配适用的条件? A. 被执行

正确答案:B解析B项,根据《民诉意见》第29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B项的被执行人不能是法人但可以是自然人,如果是法人的话可以适用破产程序,故B项不属于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应选。A、C项符合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但不符合题干要求。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故D项符合参与分配适用的条件,不应选。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乙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企业存续期间,甲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

正确答案:ACD

下列证据属于鉴定意见的有:()A.公证机关对某项比赛赛事作出的公证证明B.某案中对母马与马驹所

本题答案:B, D本题解析:考查鉴定意见,A、C项并不是专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分析和鉴别,所以不是鉴定意见。

甲、乙、丙、丁等准备共同出资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该公司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每股10元,

正确答案:ABD解析:参见《公司法》第128条、第129条、第168条。

在张某为其女儿投的意外伤害保险中,受益人如何产生?A.因其女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张某以其监

正确答案:A解析:依前引《保险法》第61条第3款之规定,选A项正确,其余均错。

甲公司委托乙海运公司运送一批食品和一台大型设备到欧洲,并约定设备可装载于舱面。甲公司

正确答案:D

甲(16)岁与乙(12岁)在同一中学读书,是邻居。一天两人放学后一起回家,路上见另一邻居丙家的车停在

正确答案:D《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题中甲教唆乙去扎车眙,甲是教唆人,乙是被教唆人,甲、乙又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人构成共同侵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_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据此,乙造成的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据此,对于甲、乙造成的损失,应由甲的监护人与乙的监护人共同承担。故D项是正确答案。

天意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提出为其控股股东顺利公司与常利银行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就天意公司董事

正确答案:BCD答案BCD。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由此可知,由公司董事会作出的为本公司股东担保的决议,因为决议制定的主体不合格,所以是无效的决议,故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CD项正确。

根据刑法法律制度及相关理论,关于结合犯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对于结合犯,应当数罪并罚B

参考答案:BCDE【解析】对于结合犯,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的相对较重的法定刑以一罪(结合之罪)处罚,不得数罪并罚。

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

正确答案:暂无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的计算包括下列哪个期间?()A.公告期间B.鉴定期间C.延期审理的期间D.

正确答案:C解析:关于审限的计算,《民诉意见》第16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抵销是引起债的消灭的法律事实的一种,下列何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将债务抵销?()A.甲出租房子给乙,

正确答案:AB解析: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意定抵销。法定抵销规定于《合同法》第99条,是指当事人互负同种类债务,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依一方单方意思表示使相互间所负同等数额的债务同归消灭。选项A便是法定抵销。还有一种意定抵销,即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选项B便是意定抵销。C项错误,因为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D项错误,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应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公司的债务与股东个人的债务也不能相互抵销。

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

正确答案:ABD解析《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乙公司建造的电梯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侵犯了甲对停车位享有的(用益物权或者所有权)。A项,《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甲购得了停车位,依法对停车位享有所有权,规划部门批准建设观光电梯,该电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侵犯了甲对该停车位的使用权。而项中说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利益是不对的。并不能因为符合小区业主的利益,而否定甲对车位的所有权。故A项错误,当选。B项,《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该条规定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物权法》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乙公司的确侵犯了甲对停车位的用益物权(或者所有权),考虑到乙公司建造电梯花费200万元(远远超过甲之停车位的价值),且电梯已经修成,一般而言符合更多人的利益。所以,如果甲坚持对乙主张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责任,构成权利滥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侵犯甲的权利的救济途径有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赔偿损失。例如,所有人对于邻人依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在其土地上所为的行为,像通行、埋设管、线等,虽然妨碍其所有权的行使,但所有人有容忍的义务,不得请求排除之。本题中,建设电梯取得了规划部门的批准,是合法行为。故甲虽然是所有权人,但是甲不能请求排除妨碍,甲可以以其他方式,如请求损害赔偿来救急所有权受到的侵害。故B项表述错误,B项当选。D项,民事责任以补偿性为原则。乙公司对甲置换车位并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后,及时填补了因侵犯甲物权给甲造成的所有实际损失,甲对乙就不再享有其他补偿请求了。所以,对于乙公司销售尾房获得的利益,甲公司无权主张。民法不允许“得陇望蜀”。C项,甲作为所有权人,其停车位被占用,理应受到保护。而建电梯也是合法行为,符合整体利益,甲作为所有权人应有容忍的义务,置换车位可以兼顾其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乙的行为毕竟侵犯甲的物权,考虑到禁止权利滥用,甲虽不能对乙主张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责任,但甲认可对乙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置换车位属于代物清偿的一种,甲有权请求乙置换车位,并赔偿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故C项表述正确,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答案为ABD。

甲公司在报上刊登广告表示“本公司有X设备一套,因转产现转让,欲购者从速联系。”乙厂厂长因公出国,

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合同成立时间。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5条和第32条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题中的定金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性质是违约定金,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需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又规定了几种性质的定金,包括立约定金,解约定金,成约定金。

下列情形中,当事人乙所行使的权利属于抗辩权的是:A.甲向乙请求返还200元钱,乙以从未欠甲钱为由予

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A选项属于否认权问题,否认权与抗辩权的区别是: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没有请求权就没有抗辩权;抗辩权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条件,而否认权与此不同,行使否认权的一方与对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本题C选项属于形成权问题,撤销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本题D选项属于形成权,因为甲乙之间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乙对甲所享有的债权可作为主动债权予以抵销,抵销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本题B选项属于抗辩权,该抗辩权为永久性抗辩权。

甲向乙购进一批茶叶,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在乙所在城市A市。7月1日乙为甲代办托运运往B县。在运输过

正确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44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下列行为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有:A.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将其股票于出

正确答案:ABCDA、B项错误,依《公司法》第l03条第3款、第4款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C项错误,《公司法》第13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D项错误,《公司法》第l43条第l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假定2005年甲被宣告死亡,乙丙二人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继承了甲的财产。2001年甲又回到家中,则下列

正确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被宣告死亡人生还的财产处理。《民法通则解释》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以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全民守法是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判断对错

参考答案:(√ )

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死亡后,如受益人已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又没有其他

正确答案:B解析:《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的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本题之情形,符合第2项之规定。故选B项。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付款人为戊公司,汇票到期日为

正确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汇票持票人的追索权。《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根据材料,回答第 97~100 题: 李甲的幼子李小甲因发烧到某医院就诊,治疗过程中,医生陈某误诊,

正确答案:BCB、C考点:当事人的确定讲解:《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公民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本案中,李小甲尽管年龄幼小,但仍然是本案的原告,其父亲李甲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因此,某医院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王某在吃饭时丢失瑞士名表罗西尼一块,餐厅人员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前去认领,

正确答案:C解析:王某丢表,被人送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招领期限为王某所有权的除斥期间。王某未在规定期间内前去认领,其所有权消灭。孙某从商店购买该表,依法取得该表所有权。其送给女友的行为为有效民事行为。其女友林某取得该表的所有权。小偷偷得该表后的出让行为不适用动产善意取得规定,郑某不能取得该表所有权。郑某所受的损失,只能向该小偷请求损害赔偿。故本题选项为C。

在同一中学读书,是邻居。一天两人放学后一起回家,路上见另一邻居丙家的车停在路边。甲对乙说:“这小

正确答案:D解析:《民通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本题中甲教唆乙去扎车胎,甲是教唆人,乙是被教唆人,甲、乙又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人构成共同侵权。《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据此,对于甲、乙造成的损失,应由甲的监护人与乙的监护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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