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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婴幼儿水疗会所关门(VIP会员卡“打水漂”)

2022-12-04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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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吕高见 摄影 张琮

“婴幼儿水疗会所突然关门,店里办理的会员卡不能使用。”连日来,多名家长反映,他们在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附近一家名叫福婴婴幼儿水疗会所办理的VIP会员卡“打水漂”,孩子洗不成澡,也不知道如何维权。目前,二七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淮河路工商质监所(下简称淮河路工商质监所)已经介入调查。

水疗会所关门,办理的会员卡不能使用

郭女士家住在嵩山南路附近,家里一个3岁儿子。为了给孩子洗澡方便,去年10月,她在福婴婴幼儿水疗会所办理了一张VIP会员卡,一次洗澡加游泳40多元,此前里面服务还算可以,平时隔上几天就会带孩子来水疗会所消费。

“再来时突然发现水疗会所关门,里面的物品也没有了。”讲到这儿,郭女士就很生气,会员卡里剩下300多元,现在老板也找不到了,孩子也洗不了澡。

郭女士告诉记者,和她一样办卡的还有很多孩子家长,数额不等,少的几百元,多的几千元,没想到现在都打了水漂。

另一名孩子母亲李女士称,她VIP会员卡里充了1200元,目前卡里还剩下600元。当时店家没有给卡,也没有开收据,每次去店里消费时只要报孩子姓名就可以。

李女士称,她去年12月23日还带孩子来洗澡,没想到26日就关门了。当时老板叫丁某某,她的微信、电话都有,后来水疗会所老板不干了,换了另一个老板叫冯某某,其实实际经营者是之前那个老板的妹妹,都是一家人,听说把先前的会员卡费用全部转过来了,可是突然关门后,老板的微信也拉黑了,电话都打不通了。

多名孩子家长表示,他们把此事投诉到了工商部门,淮河路工商质监所工作人员也来过了。不过现在每天都会陆续有家长来水疗会所门前查看,希望能够见到店里老板,可是每次都是失望而归。

大门紧闭物品搬空,多名家长讨说法

那么,家长所说的是否属实?目前能联系上水疗会所老板吗?

1月8日下午,大河报记者来到了嵩山南路东200米6-107福婴婴幼儿水疗会所,门上方“福婴”两个大字格外醒目,门外有四五名办理会员卡的家长在查看情况。

此刻,两扇玻璃大门紧闭,下面两把锁锁着,玻璃门上贴着一则“业主说明”和福婴受害者维权群联系方式。透过玻璃门,记者看到,水疗会所里面的物品已经搬空,只剩下多个空柜子,地上一片狼藉。

记者注意到,玻璃门上张贴的“业主说明”显示,“我是107这间商铺的业主,该商铺于2013年由升龙招商中心租于丁某某,进行婴幼儿服务项目,2016年由我续租,丁某某与我签订协议,明确规定我无权干涉其经营。直到去年12月,丁某某转让冯某经营,由于在转让期间该商铺租期并未到期,冯某某未交房租。26日物业通知,未交水电费。”后面并留有丁某某和冯某某两人的身份证、电话等信息。

现场一名孩子家长给记者提供的丁某某发给会员一条信息显示,因孩子去外地上学,现经营的福婴已转让给现在老板,所在会员游泳卡,及卖场所有服务照旧,如需要可与新老板联系,后面留有联系方式。

一名家长告诉记者,老板都把该店的营业执照注销了。“老板头一天还在办卡收钱,没想到次日就关门了,明摆着是在骗钱。”另一名家长说。附近有商户透露,当时还以为水疗会所搬家换地方了,没想到却找不到了。

1月9日,记者拨打福婴婴幼儿水疗会所现在老板电话,多次拨打一直无人接听。

工商部门介入调查,目前正在统计金额

记者获得一份工商营业执照显示,郑州市二七区福婴儿童用品生活馆,经营者是丁某某,注销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

当天下午,大河报记者又来到了位于大学中路附近的淮河路工商质监所,该所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福婴涉及两个老板,第一个不干了转给第二个老板,没干多久也就关门了。”相关负责人称,之前接到过三四个消费者投诉,他们已经派工作人员到达现场调查过。

目前,该店老板电话都联系不上,家里也不能去,建议消费者最好走法律途径去诉讼。他们没有执法权,也很无奈,假如找到商户后,只能双方进行调解。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只有把投诉人员金额登记出来,如果够一定数额就会移交公安部门,现在金额还不够。至于福婴关门不经营,老板把消费者充值的钱卷跑了,但是构成够不成诈骗,最后得有公安部门进行定性。

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不仅福婴店关门,据他了解,整个郑州还有很多店,白天还正在经营,晚上就突然关门不经营了,大多都是发生在晚上,他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办理充值卡之前一定要保持理性,办卡金额也不可过大,商家一旦关门,消费者可向工商部门协调或者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消费者可到工商局举报,由行政机关对商家或责任人处罚

商家如果关门找不到人,依据哪条法律法规,怎么进行处罚?作为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

对此,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张连崇律师称,商家利用活动吸引顾客充值后“跑路”的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而行政违法。如果符合河南省两高对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对“数额较大”的认定,会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而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消费者起诉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商家还应承担退还价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

张律师表示,遇到此种情形,消费者可以去商家登记地工商局进行举报,由行政机关对商家或责任人处罚,也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维护自己的同时也能避免让更多人受害。

同时,张律师还提醒,消费者在进行消费充值时一定要注意商家是否有降价促销、充值优惠大等异常情形,尤其是临近年关、房租到期,在经营亏损的情形下很容易发生商家“跑路”行为,不要为了小便宜而吃了大亏。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邱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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