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女子骑电动车撞上货车 遭割喉身亡(交警: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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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
海口市坡巷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32岁女子刘某骑电动车送儿子
上幼儿园返回途中,
撞上在路边停靠的小货车,
遭车上锋利钢材料
割喉不幸身亡。
(戳上图 看此前报道)
11月19日,
海口交警支队作出该事故
的责任认定书,
认定当事人刘某和货车司机李某学
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
01
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和《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九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九)驾驶人与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02
货车驾驶员李某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海口交警支队认为
当事人刘某和李某学
的交通违法行为在本事故中
所起作用基本相当,
故认定当事人刘某和李某学
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对于这样的认定结果,我们是不认可的。”刘某的丈夫彭先生表示,他11月19日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对于交警部门的认定结果不认可,他认为妻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责任,因她当时不存在饮酒驾驶等违法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她未确定路况安全驾驶、未佩戴安全头盔与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次事故的根源在于货车司机李某学违停、载物超长、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
彭先生表示,
他于11月22日向省交警总队提出复核申请,申请撤销海口交警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对该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当日,彭先生收到了省交警总队的受理通知书。
来源:记者 符小霞丨编辑: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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