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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男子以想学车为由约女业务员喝酒(后趁其醉酒时将其强奸)

2023-07-07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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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发生一起令人发指的强奸案。两男子以学车为名,约驾校女业务员及其男友出来喝酒洽谈业务。后两男子又找来另一名男子,将女子带走并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报警后,三人被起诉。

玉某,男,1981年出生。黄某甲,男,1999年出生,施某,男,2001年出生。3人是老乡关系。

2019年8月31日晚,玉某与施某以想学车的名义约女子卢某到奶茶店了解学车事谊。后玉某提议一起吃烧烤。卢某应允。随后,玉某喊来黄某甲以及黄某乙等人,卢某则喊来其男友及另一男子,一起到烧烤店与玉某等人喝酒并继续洽谈学车事谊。

众人吃夜宵喝酒至次日凌晨2时许,玉某、施某先行带已醉酒昏睡的卢某离开,黄某乙与卢某男友则继续在烧烤店喝酒谈业务。

玉某与施某将卢某带至出租屋后,黄某甲也闻讯赶来。后三人趁卢某醉酒时轮流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凌晨5时许,卢某叫其哥哥接其回家时,其哥哥因见卢某衣不蔽体且手上及裤子都是血后报警。后经鉴定,卢某身体损伤为轻伤。(来源:中国检察网)

#以身说法#

1、说起来也怪,自己女友喝到醉酒不醒,作为男友居然让初次见面的两男子将其带走,自己却留在原地与黄某乙谈业务。这有点不符合常理,但目前证据证明,卢某的男友及黄某乙对3人的强奸行为并不知情,也未提供任何帮助。因此,本案只处罚玉某等3人。

2、玉某、施某、黄某甲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对于强奸罪的认知,我们不能仅停留在罪名上。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就属于强奸。而使用的手段除了常见的暴力、胁迫外,还包括其他手段。

其他手段在刑法里是“兜底条款”,所以其定义比较广泛。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其他手段是指包括但不限于趁妇女醉酒昏睡无意识时,趁机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玉某等3人趁卢某醉酒无意识不会反抗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因此,3人均构成强奸罪,而且3人的强奸行为,对卢某身体已造成轻伤,故应从重处罚。

3、玉某等3人的量刑

说起本案的量刑,就是本案最吓人之处。根据刑法规定,有2人以上对同一被害妇女实施强奸的,系轮奸。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有以下强奸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轮奸的;

(二)强奸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实施强奸的;

(四)强奸情节恶劣;

(五)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综上所述,玉某3人之行为符合以上第(一)款“的犯罪情节,故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4、玉某是累犯么?

众所周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再犯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大家要区别一点,以上所述“刑满释放”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后释放的情形。而本案玉某上次被处罚时是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此,其并非累犯。

5、本案的警示意义

(一)对法律务必要有敬畏之心,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必定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就本案而言,相信玉某3人,事前应该想不到其行为的刑罚将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事后再后悔已晚矣!

(二)女性尽量不要醉酒失去意识,哪怕在男友面前。如有必要,身边务必要有可靠且能信赖之人,否则就应当避免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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