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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食堂本想小赚一把(停止招生责任谁担)

2023-07-06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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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南京天科院于2012年11月在现代快报刊登广告,以南京航天干部管理学院仙林分校的名义对外进行招租,并陈述学校有学生千人。王爱臻随即与天科院签订《食堂及超市承揽经营合同》,花费53万元对食堂进行装修改造以及设备添置,并按照天科院要求支付60万元转让费及相应租金。2014年,媒体曝光天科院不具备独立招生资格,教育主管部门明确该校违规招生的生源必须清退,导致王爱臻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王爱臻遂将天科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返还已经交付的租金17.5万元及转让费60万元。

经查,南京航天干部管理学院(以下简称航天学院)与天科院之间有联合办学的协议,双方约定合作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止,但协议到期后,天科院仍以航天学院的名义进行招生。2013年6月29日,现代快报以《航天学院违规联合办学被指“冒牌招生”》为题,报道航天学院涉嫌违规办学。此事件报道后,天科院被教育部门勒令停止了2014年度的招生工作。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双方均有过错,判决:解除涉案合同;酌定退还王爱臻转让费29万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郑志超表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王爱臻与天科院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通过经营天科院食堂及超市为自己带来效益。天科院在与航天学院联合办学协议已经届满的情况下,仍以该学校名义招生,致使被勒令停止2014年度招生工作,对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故天科院对于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王爱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注意,对天科院的经营范围及办学资质等应审查核实,王爱臻未经审查即与天科院签订合同,对于合同解除事件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双方应因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有选择合同对方的自由,有签订或者不签订合同的选择,有协商合同内容的自由。正因为如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更应该谨慎,否则,就有可能因为自己的不谨慎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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