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百科

问题线索管理处置暂行办法

2023-07-28 分类:百科

TIPS:本文共有 893 个字,阅读大概需要 2 分钟。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反映学校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中央纪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组《报送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题线索处置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依纪依规、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二)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三)坚持规范程序、严格保密。

第三条 问题线索主要来源:

(一)群众信访举报

(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督办

(三)监督检查、纪律审查、干部监督中发现

(四)巡视、巡察、审计、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发现移交

(五)其他渠道。

第四条 学校纪检部门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台账,动态更新,定期汇总,并按要求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部门报送有关数据信息。

第五条 学校纪检部门在收到或发现问题线索后,根据工作需要,召开问题线索处置会议,纪委办公室负责人、问题线索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对问题线索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处置意见,并报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非学校党政领导的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处级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处置意见,须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30日内提出。

第六条 学校纪检部门严格落实问题线索处置要求,对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均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一)谈话函询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结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的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问题线索比较具体,经初核和开展工作,可采取谈话函询方式进一步核实。

(二)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线索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纪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根据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研究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

(三)暂存待查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比较具体、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问题线索。问题线索暂存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限。

如果觉得《问题线索管理处置暂行办法》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

阅读剩余内容
网友评论
相关阅读
小编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