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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规定

2023-07-28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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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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