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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

2023-07-24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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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在场人员疏散是本场地应急处置人员、安保人员以及前来救援的部分工作人员的义务。在商场、剧院、工厂、学校、机构单位等公共场所,如果一旦发生水火、地震等自然灾害时,上述人员应及时负责对现场人员进行疏导,有序撤离灾难现场,以防混乱造成更大的损失。

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如果没有做到公安机关应对其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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