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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役权和地役权的区别

2023-07-20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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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役权作为一种古老的役权制度,在现代大陆法系民法典中是一种上位的用益物权,其功能在于克服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 在现代民法中,人役权首先是一种社会福利和公共利益的体现,其次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立法技术的需要。

  作为社会福利和公共利益的体现,使人役权制度承担了部分社会保障职能,也为公益用地提供了法律依据作为立法技术的需要,人役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

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的使用、经营等方便、利益而使用别人的土地的权利。

一般来讲,地役权的发生必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利用而提供便利的土地叫供役地,接受便利而得以使用或经营的叫需役地。 所以,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权,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人役权是以他人之物供自己使用的权利,即为特定人的利益而使用他人之物的权利。

在罗马法中,就已经形成了发达的人役权制度。“役权之目的,在供特定人或特定地之利益,故有‘人役权’与地役权之分。人役权,以供特定人之利益为目的,如‘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等属之。 地役权,则以供特定地之利益为目的,如‘步行权’、‘导水权’、‘支柱权’等属之。

人役权中,除用益权仍为现代一般法例,如瑞士、德、法、比诸国民法所采用外,使用权及居住权,惟法比民法采用之,在我国,居住权亦应当属于人役权,即其具有人身性,它是与居住权人的人身和其拥有的法律地位相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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