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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竣工验收最新规定

2023-07-19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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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后,方可办理其它专业管理验收和综合验收。但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 城市雕塑、纪念碑、牌坊、亭、廊、榭,以及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立面的装修工程,可以不申请规划验收。

第八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接水、接电、供气、工程结算、入户、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权登记,并不得投入使用。

用于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必须与城市规划部门核定的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相符合。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九十条 建设工程申请规划验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工程完工后,申请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和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向市、县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城市勘测单位申请规划验收测量。其中,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敷线后复土前申请规划验收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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