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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和损伤程度有什么不同

2023-07-16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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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的时间不同。

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鉴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这是因为两者的评价基础不一样。

2、目的不同。

伤残鉴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3、标准依据不同。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的依据的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施行)。这是文件依据的不同。而上述标准制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也不同。

4、使用目的不同。

伤残鉴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

5、等级划分不同。

伤残等级鉴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i级(1级)至x级(10级),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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