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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禁止燃放烟花规定

2023-07-15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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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各区禁放规定:

1、江北新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浦口区、雨花台区全区禁放烟花爆竹

2、栖霞区、江宁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的部分区域禁放烟花爆竹。

南京禁止燃放烟花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城市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

第三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栖霞区、雨花台区、浦口区、江宁区、六合区的禁放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在辖区内的实施。

市容、工商行政、环保、交通、安监、质量技术监督、供销、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禁止燃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新闻、宣传机构,应当在公民中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南京禁止燃放烟花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城市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

第三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栖霞区、雨花台区、浦口区、江宁区、六合区的禁放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在辖区内的实施。

市容、工商行政、环保、交通、安监、质量技术监督、供销、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禁止燃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新闻、宣传机构,应当在公民中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学校教师和家长有义务对青少年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六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准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第七条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到市公安局办理许可证,并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第八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旅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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