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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原告上诉

2023-06-09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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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受到了人们的歧视,那么艾滋病的患者有就业的权力吗?艾滋病患者能正常工作吗?

1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原告上诉

专家担心,一审败诉对公众早已造成误导,认为HIV感染者无法从事正常工作,从而加重对这一人群的歧视。“这可能使我们的艾滋病反歧视工作倒退几十年!”日前,小吴再次以“艾滋病反歧视第一案”主人公身份,引起公众注意。11月29日下午3点整,他通过自己的代理前往安庆市中级法院,现场递交上诉状。

小吴原是某师范大学毕业生,他在安徽省安庆市市直学校2010年招聘教师考试中,连续通过笔试、面试。之后的体检过程中,他因艾滋病病毒检测呈现阳性,被教育部门拒绝录取。随后,小吴将安庆市教育局、人社局告上法庭。

今年10月13日,这一案件于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开庭审理。11月12日,该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小吴的诉讼请求。小吴对此表示不服,他对未来的上诉结果充满信心,他通过北京益仁平中心反就业歧视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于方强,再三表示:“歧视是一堵墙,需要很多人一个一个地撞。”

此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就该案出具《行政判决书》称,“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符合《教师法》对从事教师职业身体条件的要求。”

于方强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就一审判决结果提出质疑。他认为,就目前而言,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卫生部并未明确限制艾滋病病毒(下称HIV)感染者从事教师工作。一审法院所适用《教师法》仅对教师资格做原则性规定,但并未限制HIV感染者的资格准入。因此,从法律适用角度分析,《传染病防治法》《就业促进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更适用于此案。

于方强强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小吴认为,政府的招考行为,包括适用体检标准,必须在法律授权下依法进行。截至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未授权招考教师适用或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因此,《行政判决书》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作为适用标准,是“匪夷所思的”。

尽管小吴对上诉前景饱含期待,但卫生部治疗艾滋病专家组成员、北京佑安医院传染病主治医师张可对财新记者坦言,就目前情势判断,他对上诉结果持悲观态度。

同时,他更担心,一审败诉对公众早已造成误导,认为HIV感染者无法从事正常工作,从而加重对这一人群的歧视。“这可能使我们的艾滋病反歧视工作倒退几十年!”张可说。

香港中文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陆军则提出,此案中,小吴“不得不”进行HIV检测,违背国际通行的HIV自愿检测这一准则。一审判决存在漏洞,HIV感染者具备禁止强制检测和加强隐私权保护的权益,并未得到尊重。

作为被辞退多次、公开登广告求职的HIV感染者,马治发一直关注着“艾滋病反歧视第一案”的进展。“不管上诉结果如何,小吴的身后是近百万的艾滋病感染者群体,我们都该保持平常心,回归社会,寻找新的定位!”马治发说。

11月29日,小吴向濮存昕等国内艾滋病防治宣传大使发出了一封公开信,他在信中表示,将继续“战斗到底”,并疾呼:“感染者并不可怕,我们可以做教师,我们可以做很多种工作而完全不受影响,请不要把我们排斥在这个社会之外!”

2首例艾滋就业歧视案原告全部诉讼遭驳回

目前,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已致信卫生部,建议从科学的角度明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从业范围。

安庆小伙儿小吴(化名)因为在体检中被确认为艾滋抗体阳性,被安庆市教育局拒绝录用。小吴遂将教育局告上了法庭,被称为“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

昨日庭审中,法院认为,小吴是艾滋病感染者。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从事教师职业身体条件的要求,被告根据原告的体检报告作出不予录用决定,事实依据充分,驳回小吴的诉讼请求。

>>原告

这关系到我们生存

“乙肝都翻身了,为什么艾滋病不可以网开一面呢?”“中国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当事人小吴对败诉的结果感到很失望,“教育局称他们是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招聘。可是,如果各行各业都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来招聘人的话,我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无法找到任何工作了。这可关系到我们的生存问题”。

>>原告律师

创造一个危险先例

昨日的开庭现场,原告小吴并未露面,其代理律师李方平表示要上诉。李方平表示,国家没有任何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禁止艾滋病毒感染者进入教师这个行业,现在迎江区法院创造了一个危险的先例,大家可以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限制艾滋病感染者进入某一个行业,这将涉及到上百万的HIV,就是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就业权利。

>>公益组织

感染者从业范围需明确

在昨日寄给卫生部的建议信中,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指出了艾滋感染者遭就业歧视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法律禁止艾滋就业歧视,但具体规定抽象含糊,难以执行。如《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又规定感染者“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该条规定是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平等就业权的重要武器,但是,法律到底是保护艾滋感染者和病人在所有领域的就业权还是只保护部分领域的就业权?哪些行业属于‘不得从事’的行业?并没有清楚的界定。必然导致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3艾滋病就业歧视首案终审 感染者告教育局再败诉

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终审,公益机构建议修改《教师资格条例 》中有关艾滋歧视条款

法院认为教育局在教师招聘中采用公务员 体检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拒绝艾滋病感染者从事教师行业属于合理的限制。而原告律师和相关法律专家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对国家保护艾滋感染者就业权相关法律的误读。

记者3月24日从相关部门获悉,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二审比较“低调”,判决书 显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称“本判决为终审判决”。3月23日,获悉判决结果后,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再次向教育部寄出了建议信,建议尽快出台教师聘任制实施的步骤和办法,对《教师资格条例》中的“无传染性疾病”等与现有法律相冲突的规定进行审查修订。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吴是安徽省安庆市一名大四学生,2010年安庆市市直学校招聘教师,他顺利通过了笔试和面试。在体检过程中,被查出艾滋病检测呈阳性(HIV+)。最终,教育部门决定不录取小吴。

小吴认为,安庆市教育局此举是针对艾滋病感染者的就业歧视。于是,在同年8月底,小吴选择了起诉教育局。2010年10月13日,安庆市迎江区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11月12日,安庆市迎江区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称:根据《公务员录用 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符合《教师法》对从事教师职业身体条件的要求。11月30日,在上诉期即将届满的最后一天,小吴的代理律师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法院递交上诉状。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庆市中级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认为,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安庆市规定,教师应聘应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律师:界定“传染性疾病”被误读

小吴的代理律师认为,在界定“传染性疾病”时,法院的判定是对法律的误读。

代理律师郑继能认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虽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但该公开招聘办法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也不能与《暂行规定》的规定相抵触。比《暂行规定》法律位阶高的《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及《艾滋病防治条例》均分别规定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的就业权受到法律保护。甚至《暂行规定》本身也禁止就业歧视。

另一名代理律师、长期从事反歧视诉讼的李方平指出,《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招考就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招考的行政行为、包括使用体检标准都必须在法律的授权下依法进行。但迄今为止,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授权招考教师适用或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适用公务员体检标准招考教师就是没有依据的行为。

中国卫生法学 会常务理事、东南大学法学院 教授张赞宁认为,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不可以作为教师录用体检的标准。任何法律规范都是穷尽的(即一法一用,是有针对性的),除有法律明文规定者外,不可以适用类推。

4关注艾滋病感染者的就业保护

《京华时报》消息 12月1日是第23个世界艾滋病日,今年的防艾主题为“正视艾滋,重视权益,点亮反歧视之光”。11月28日,记者从国际劳工组织了解到,国内专职公益律师第一人郭建梅将成为我国首位艾滋病反歧视宣传大使。今天,由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等举办的“关注艾滋病感染者就业保护”活动上,将正式授予郭建梅大使称号。

国际劳工组织授予郭建梅宣传大使称号是为推动我国艾滋病感染者在就医、就业等方面受到的歧视问题得到改观。郭建梅是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带头人,有15年公益律师之龄。她将在做好公益律师的同时,带领更多律师加入到帮助艾滋病感染者维权的队伍中,通过法律武器,维护感染者应享有的就业权、就医权、隐私权等。(李秋萌)

艾滋病就业歧视

第一案原告上诉

《北京青年报》消息 备受关注的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在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后,11月29日,在上诉期即将届满的最后一日,来自安徽安庆的原告小吴通过代理律师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11月12日,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因艾滋病而被拒录为教师的原告小吴的所有诉讼请求。原告小吴及其代理律师在递交的《行政上诉状》中认为,一审判决回避争议核心、适用法律错误,且对法律法规理解有误,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安庆市教育局和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绝录用小吴的行政行为违法并重新做出录用的行政行为。

小吴的代理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回避了本案争议的核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是否违反了上位法,法院没有回答,只要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的回应,这个案件的结果也就能明确了。

5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开庭 初试多年公益成果

缘起:

因“艾滋病”被拒录

今年5月,应届毕业生小吴(化名)报名参加了安庆市直学校教师招聘考试,并成功通过了笔试和面试,但最后因为体检中“艾滋病检测呈阳性”被挡在安庆教育局招录教师的门外。对于安庆市教育局的拒录理由,小吴感到无法接受,认为自己遭遇了就业歧视的不公正待遇。在多次交涉无果后,他将安庆市教育局告上了法庭。

开庭前,小吴充满了担忧:如果失败了,不知道怎么生活;要是成功了,也不知道是否去那个单位上班,因为,如果去上班的话,隐私就暴露了。

小吴的辩护律师、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郑继能说,不管最后结果如何,他一直都鼓励小吴对生活有信心。据悉,小吴现在精神状态良好,希望自己能像平常人生活工作。虽然胜诉也未必能成为老师,但“我想告诉全社会的人用正确的态度对待艾滋病毒携带者”。

争议:

招教师用公务员标准?

小吴的代理人、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郑继能告诉记者,法庭上,出庭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两点,一是“教育局招聘教师是否可以采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二是“《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对此,安庆市教育局认为,教育局发布的《公开招聘公告》明确规定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进行,经体检不合格取消本次聘用资格。而且,教育局考虑更多的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律也没有规定教师招聘不能采用此标准。

记者了解到,相关法律和标准在这一问题上也存在分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2004年国务院和人社部联合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中规定“艾滋病,不合格”。那么,在有关标准和相关法律存在冲突的时候,应该按照什么执行呢?

对此,小吴的辩护律师郑继能认为,现在国家制定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规已经走在了公众认知的前面,这很好,关键要看如何去贯彻执行了,“如果参照标准中有违反法律或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地方,应遵守法律法规”。

思考:

社会应关注其就业机会

郑继能告诉记者,他有100%把握会赢。他表示,此案的意义重大,因为在中国,艾滋病长期以来一直是严重耻辱的标志,患者不得不隐瞒病情,在就业、教育和医疗方面面临严重歧视。如果国家相关部门确实认为艾滋病毒携带者不适宜从事教师职业,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由卫生部门对艾滋病毒携带者适宜从事的行业做出规定,避免产生纠纷。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尽管实际上处于潜伏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工作能力上与非感染者并无任何不同,但在现实生活中,依然有一些特殊人群在就业中遇到了种种阻力和困扰。很多市民都无法接受艾滋病毒携带者作为老师,而且都害怕接触患者。

对此,消除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总协调人于方强认为,此案法院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法律法规,而要更多地考虑法律之外社会对于艾滋病毒携带者的接受程度。他说:“这个案件重要性在于,它将促使国家对一些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标准和制度进行相应的修改,让社会有机会讨论有关艾滋病毒携带者的情况,让更多的人来认识艾滋病。同时,它也将促使有关部门有更多的反思和总结,长久以来,我们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让社会认识艾滋病的成果究竟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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