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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价格:应以农产品本身价值为标准

2023-06-20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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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各种农产品是国家建设、人民生活和外贸出口的重要物资。农产品价格包括农、林、牧、副、渔各业产品的价格。在我国这样一个拥有十一亿人口,其中有八亿多农民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合理的农产品价格,对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促进城乡的物资交流和工农联盟的巩固以至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均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研究当前农产品价格中的问题,并探讨对策和解决办法,是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农产品从生产领域进入消费领域,中间要经过多道流通环节,在不同的流通环节形成不同的价格。它们分别是;农产品收购价格、农产品调拨价格、农产品产地销地批发价格、农产品产地销地零售价格。其中农产品收购价格在整个农产品价格体系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它是农产品的生产者价格,是销售价格的基础。

这是因为:(1)农产品收购格涉及国家与农业生产者(或企业)的关系。收购价格制定是否合理,会影响到他们的经济利益和生产种植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整个工农业生产的发展。(2)农产品收购价格是农产品从生产领域进入流通领域的第一道环节价格,是制定农产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的基础。收购价格的任何变动,都会波及各环节价格。稳住农产品收购价格,就能稳住其他环节价格。(3)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变动会影响国家财政的支出、居民职工的支出。因此,研究农产品价格问题,主要是指农产品收购价格问题。

这里首先碰到的是农产品收购价格制定的基础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目前理论界和实际部门有两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农产品收购价格制定的基础是生产价格;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农产品价值是农产品价格制定的基础。在后一种意见中,又有两种观点,一是主张以劣等地的劳动耗费为依据;一是主张以中等地的劳动耗费为依据。

我认为,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自给性比重大,农村经济虽进行了第一步改革,但家庭仍是组织生产的基本单位,资金有限,有机构成也低,资金在部门之间转移的条件尚不具备。因而以生产价格即价值的转化形态作为制定农产品价格的依据有点脱离实际。

我是赞同第二种意见的。因为,农产品价格以价值为基础来制定,符合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学说。马克思指出:“价格本身不过是价值的货币表现罢了。”又说:“商品的价格只是物化在商品中的社会劳动量的货币名称。”可见,价值是价格形成的基础。农产品价格应以价值为基础,问题是农产品的价值应如何确定?是以劣等地的劳动耗费为依据,还是以中等地或优等地的劳动耗费为依据。这是长期争论的问题。

主张以劣等土地的劳动耗费为依据的理由主要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马克思论证的农产品价值决定于劣等土地劳动耗费的哪些条件,如土地的优、中、劣之分,即土地肥沃情况和距离市场位置不同,以及土地有限所引起的经营垄断等仍然存在。但我认为这种看法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马克思所说的关于土地肥沃程度、距离市场位置不同,以及土地有限等,不仅存在于资本主义,也存在于社会主义。但是大家知道,土地有限和肥沃程度的差异是一种自然力。这种自然力虽然是超额利润的一种物质基础,是农产品价值形成的自然条件,但并不是超额利润的源泉,不是农产品价值形成的直接原因。这是因为:

(1)商品的价值决定是一种社会经济过程,是一种经济关系的反映。马克思说:“产品(也包括土地产品)市场价值的决定,是一种社会行为,虽然这是一种不自觉的、盲目的社会行为。这种行为必然不是以土地及其肥力的差别为依据,而是以产品的交换价值为依据。”所以,农产品决定于劣等土地的生产条件,“是实行土地经营时那种社会关系的结果。它不可能是土地所具有的多少是经久的持续的本性的结果。地租来自社会,而不是来自土壤。”

(2)土地作为一种自然力,对农业生产的发展是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这种制约作用是可变的。它会随着科学技术进步而愈来愈小。马克思说:“产业越进步,这一自然界限就越退缩。”因此,把土地有限和肥沃差异作为农产品价值决定于劣等地劳动耗费是站不住脚的。正如马克思所说:“说土地有什么神秘的地方,本来就是可笑的,······虽然相对的剩余价值能起因于土地的自然丰度,但在任何场合,也不能因此引起土地生产物的高价格。”

(3)至于土地有限所引起的土地经营垄断,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价值时,曾说过农产品价值决定于劣等土地生产条件,以及超额利润转化为级差地租,“是产生于资本对一种能够被人垄断并且被人垄断的自然力的作用。”这里要注意,马克思从未离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抽象地谈土地经营垄断。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虽然也存在过土地经营的集体所有制形式,但这与资本主义相比,社会主义经济条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社会主义社会,自然条件与劳动者是统一的。

在资本主义农业中,作为劳动的自然条件也表现为资本,独立于劳动者之外,而与劳动者相对立。这就使自然条件的有利,本来只是一种提供剩余劳动的可能,变成了好像它本身就是提供剩余劳动,就是提供剩余劳动的现实性。社会主义社会,由于消灭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因而也就消灭了劳动条件独立于劳动者之外,而与劳动者相对立的经营基础。正因为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与劳动条件是统一的,那种有利的自然条件好像它本身就是提供剩余劳动的假象也就消灭了。

其次,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农产品的价值决定,马克思曾有过科学的预见,他指出:“如果我们设想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已被推翻,社会已被组成一个自觉的、有计划的联合体,10夸特就会只代表一定量的独立的劳动时间,而和240先令内包含的劳动时间相等。

因此,社会就不会按产品内所包含的实际劳动时间的二倍半来购买这种土地产品。”又说:“产品(也包括土地产品)))市场价值,是一种社会行为,虽然这是一种不自觉的、盲目的社会行为。这种行为必然不是以土地及其肥力的差别为依据,而是以产品的交换价值为依据。”在这里,马克思十分明确地说明了社会主义社会农产品价值不再象资本主义社会那样,以劣等土地的劳动耗费为依据,而是以中等地的劳动耗费为依据。

在这里要指出的是,建国以来,在农产品价格工作中,都是以中等土地的劳动耗费的平均生产成本来作为制定农产品价格的依据。因为中等地劳动耗费的平均生产成本能比较正确地反映农产品的价值。马克思曾经说过生产成本是定价的最低经济界限。他说:“商品的成本决定了商品售卖的最低价格。如果以低于商品成本的价格进行售卖,那么生产资本中已经消耗的组成部分就煤油办法通过售卖的价格得到补偿。这个过程如果继续下去那么预付资本价值就会消失。”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有计划地制定农产品收购价格,坚持以中等土地的劳动耗费平均成本为最低界限,还可以照顾到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对于种优等土地的生产者来说,仍然可以得一定的级差收入,而且随着农业经营集约化程度和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在国家收购价格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还能得到更多的收入,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对于经营劣等土地的生产者来说,在国家各种经济措施帮助下,也比较容易赶上中等平均水平,因此,对他们来说,是一种鞭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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