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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分田到户”土地家庭经营与解放前的“单干”有什么区别

2023-06-19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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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讨论农村土地问题,网上就会出现两个不同概念词汇的碰撞:一个是“集体化”,一个是“单干”,而这里的“集体化”一般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生产队大集体”,这里的“单干”一般指现在国家实行的“分田到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有人说,分田到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单干”,中国已经实行5000年了。那么,分田到户后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究竟算不算“单干”?它与旧中国的农村土地“单干”经营方式有没有区别?改革开放后,我国为什么要分田到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且一直要延续到2057年?下面和各位朋友一起讨论这个问题。

一、要弄清楚分田到户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算不算“单干”?和旧中国的土地“单干”有没有区别?首先要了解我国的土地改革历史。

从周朝“土地分封制”到之后的"郡县制”,有两次大的改革;从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到现在的分田到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我国农村土地一共经过三次改革。

“土地分封制”从周朝开始到春秋战国结束。那时候,国家的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周天子把土地和疆域分封给他的兄弟、子女、亲属以及各路功臣,这里的“土地”包括耕地和其他山川河流,基本上相当于一个个小“国家”,只是需要向王室缴纳进贡(粮食、蔬菜、家畜、茶叶、木料等),这些诸侯分封的土地基本上属于世袭。之后,周王室开始衰败,其它诸侯国也不好好缴纳进贡。

土地 “郡县制”(私有制)从秦朝开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一阶段土地经营方式属于家庭经。春秋战国之后,秦始皇灭六国统一天下后,取消了“分封制”,实行全国统一的“郡县制”,尽管汉代分封制和郡县制并存,但总的来看,还是以郡县制为主。之后的隋唐宋明清以及民国,基本上都是“郡县制”。郡县制也就是中央集权制,土地为国家所有,实际上也就是统治者所有。但土地虽然实行私有制,允许买卖,但必须为国家(统治者)缴纳赋税,而且赋税很重,而这些土地又集中在少数地主手里,地主再把土地租给没地的穷人,穷人给地主交租。地主把租收上来,一部分留给自己,一部分交给国家。所以,没地的穷人要受到地主和国家双重剥削。还有一些人虽然也有土地,但是很少,打下的粮食,除了交税,剩下的只够自己吃。

“土地私有制”,从新中国成立前一些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一直到1957年。土地从家庭经营、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入股方式经营。这一次土地改革的目的是“耕者有其田”,运用革命的方式进行土地改革。简单通俗地说,就是打土豪,分田地,将地主、富农占有的土地分给没有土地或地少的农民。

“土地公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从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到1982年,分田到户前,实行计划经济,以生产队为基本单位的集体经营。这一次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在当时一穷二白的条件下,要优先发展工业,特别是国防工业,就要以农业扶植工业,所以,实行土地公有制,以生产队为最基本单位进行大集体经营,也就是我们所说大“集体化”。好处是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缺点是,以大锅饭模式进行农业生产,效率比较低,平均主义比较严重,缺乏生产积极性。但按照我国当时的基本国情,权衡利弊,那一段时间,只能实行生产队大集体经营的方式。

“土地集体所有制”,分田到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1982年一直延续到2057年。这一次土地改革的目的是:稳定农民和土地的关系,让农民永久性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的理由是:1、大规模的工业建设已经完成,农业扶植工业时代结束;2、机械化程度大幅度提高,剩余劳动力越来越多,需要大量转移农村劳动力。3、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种需求不断增长,需要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为农民创造更更多的致富途径,允许农民进城经商和务工;4、我国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日益严重,种地收益太低,仅靠种地难以养家糊口,更难以提高生活水平,要大量转移农业人口,减少种地农民,降低种地成本,提高种地收益。

二、分田到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旧中国的“单干”有什么区别?

现在的分田到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旧中国的土地“单干”有本质的区别。

从第一节文字,中国五千年来的土地改革历史可以看出,旧中国(主要指近代中国)的土地属于私有制形式,允许买卖,所以,大多数土地掌握在少数地主手里。一些农民尽管有地,但比较少,遇到灾年,或者家庭变故,就会把土地卖掉。没有了土地的农民,就会变得一贫如洗,就可能得逃荒要饭。

而1982年的分田到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改革,其土地所有权没有变化,依然属于集体所有,而且法律规定,只能出租入股经营权或者在本居民组内部转让使用权,不得买卖。

因为不能买卖,所以,农民即便把自己的承包地流转,其承包权依然还在,依然拥有该土地承包权,而且会得到资金,不仅不会失去土地,而且还可以经商务工增加收入。这也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重要原因之一。

总之,如今农村土地分田到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旧中国的土地“单干”有本质的区别。如今的分田到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所有权还是集体的,只是经营方式不同,而且现在的土地规模化集约化耕作依然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所以,从土地性质讲,分田到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应该还属于“集体化”范畴。

而旧中国的土地性质属于私有制,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允许买卖,所以,不能保障农民永久性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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