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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集安:养儿四年发现非亲生(男子把女友告了)

2023-06-08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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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8月间,

王某与张某

通过网络相识、相见。

2017年5月11日,

二人未登记而举办婚礼同居。

后张某于2017年6月

生育一子小王。

不久后双方分居,

孩子由原告王某独自抚养。

2021年3月,

因办理非婚生子上户口的手续

需提供亲子鉴定报告。

王某与小王做了亲子鉴定,

鉴定结果为

“排除王某为小王的生物学父亲”,

即两人间无血缘关系。

王某认为

其抚养小王喂奶粉等

花了大量金钱,

但小王并非其亲生子。

而张某作为亲生母亲,

有法定抚养义务,

应当返还其因抚养

所支出的生活费、

被告入院分娩住院费等

共计12.9万元,

故诉至法院。

集安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本案中,原告抚养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被告之子,被告因此获得利益。故原告为小王支付的抚养费,被告应当予以返还。

集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9.6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此判决,上诉至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通化中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某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王某6.5万元(不含之前已给付的0.5万元),如张某未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王某6.5万元,张某需按照一审判决数额9.6万元给付王某。

来源:法音吉语微信公众号

作者:于国兴

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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