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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娃哈哈八宝粥有异物 男子索赔1千遭拒(厂家:你没吃)

2023-06-05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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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娃哈哈八宝粥有异物,男子索赔1千遭拒,厂家:你没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是发现商品存在问题,向商家提出赔偿,其实是理所当然的,作为商家或者生产厂家理应给消费者进行赔偿,而不是用各种检测报告单来推卸责任。

杭州的小孙5月14号买了一罐娃哈哈八宝粥,打开之后发现了异物,因为要保存证据,已经放了快一个星期,里面的霉菌是后面长出来的,当时打开准备吃的时候发现了异物。小孙说八宝粥是在一家小超市买的,准备买回去第二天当早饭吃。

小孙说吃之前也摇了一下,摇了打开之后就发现一个绿色的东西浮在上面,非常的明显,看起来很恶心。八宝粥的生产日期是今年的1月28号,保质期是2年,很明显东西还没有过期。

第二天,小孙就去找了超市老板,超市老板帮他反馈给了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之后娃哈哈方面的业务员联系了他。业务员给出的解决方案是赔一打,也就是12罐。业务员说厂家的工作人员看了小孙拍摄的照片,看不出来是什么异物。不过业务员说他认可小孙说的情况,所以才同意一赔十,直接赔一箱。业务员说产品在抽检的时候都是合格的。

可小孙认为八宝粥这样的东西不像那种在运输过程中导致里面坏掉,像是原材料里面混进了某些什么东西,所以觉得按照食品安全法,应该赔偿1000块钱。

小孙说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主要内容是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为一千元。

业务员给小孙发了这批次八宝粥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检验报告单,并表示这一批次的产品都是合格的。业务员还给小孙发了一张图,里面写着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理解。

第一,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时,需要赔偿,这里赔偿的前提是“受到损害”第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赔偿一千元,我公司及时提供产品的合格报告单,证明该批次的产品是合格的。

可小孙表示打开之后就发现了异物,所以自己当时没有吃,身体方面没有受到损害,但他表示合格的报告单是抽检的结果,不能代表他遇到的实际情况。那么受到损害该如何理解,合格报告单是否能直接证明产品没有问题呢?

律师表示消费者买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那么消费者就可以要求商家或厂家赔偿,比如买到了过期商品,难道一定要消费者把过期的商品吃到肚子里,才能进行索赔吗。不是说你有产品合格证就代表你所有的产品都是合格的,有些东西因为保管不好,在运输过程中,本来是密封好的,可能会产生损坏的情况。

产品有合格证只能代表你的产品能够上市销售,因为食品安全对这方面都是有要求的,但不是说你有合格证卖出去的产品都是好的。比如所有的汽车都有合格证,但你能说汽车都是没问题的吗,都不会出质量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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