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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未告知身体状况(理疗服务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

2023-06-01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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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我们女子会所有一个60多岁的顾客,今天顾客的女儿告知,我们才知晓她有心脏病、高血压、不规律心绞痛。顾客女儿要求下次理疗的时候手法不能太重,不要一味地听顾客的要求。我想咨询一下,遇到这类的事情要怎么做才好呢?

B:顾客因自身健康原因(心脏病/高血压/不规律心绞痛),在理疗服务中易出现受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即使之前存在隐瞒疾病行为,若贵司及服务人员若存在过错,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现代中医学普遍认为,按摩、拔罐、刮痧等理疗服务确实对调理普通亚健康状态能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但作为保健行业的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在给顾客提供理疗服务的同时,应特别警惕三高患者、心脑疾病患者、骨质疏松等特殊人群。

因为即便普通的手法操作,在未区分顾客体质的情况下,很容易在服务过程中诱发疾病,加重病情,甚至导致意外顾客受伤、死亡,被诉赔偿的风险极大,甚至有刑事的风险。

在理疗服务中,一旦发生顾客人身损害时,理疗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损害后果、过错程度、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四个因素缺一不可。

如果顾客的受伤或死亡自身健康是主要原因,理疗机构已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和及时的救助义务、且不存在其他过错行为,那么不承担责任。

风险提示

但很多情况下,即使经鉴定顾客自身健康原因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理疗机构很大程度上要承担过错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1、理疗仪器或设备存在缺陷,存在过错(比如理疗机构不能提供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书等,往往推定理疗设备不符合国家对产品生产许可的强制性要求。

2、理疗机构超范围经营,宣传有治疗目的服务,但机构或人员不具有提供给顾客的理疗服务资质。如果相关不具有资质的理疗人员从事诊疗行为,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3、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其经营、管理的服务设施、设备性能、场地实际情况、未能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或损害,或预见到也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提醒、警示、说明、劝告等)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

4、在理疗服务中顾客突发急性疾病,理疗机构(含员工)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该顾客尽到安全救助的义务。(如顾客患急性疾病后,未拨打“120”电话或拨打不及时,也未在第一时间采取必要急救措施或专业人士诊治,救助措施不恰当)

实务建议

因此,女子会所在经营服务中,有必要消除服务缺陷、避免和降低主观过错,大方建议做到如下几点:

1、对于会所提供的各类理疗服务,应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理疗设备并留存产品资料,在各类宣传中不得宣传治疗目的,对于涉及到相关需要医疗资质或经营范围的服务项目,应提前报批获得许可。

2、对于特殊三高患者、心脑疾病患者等特殊人群是否服务、如何开展服务,征求执业医师的专业意见(有条件配备专门兼职的医护人员),了解理疗的注意事项和禁忌,对服务员工理疗技巧进行系统培训、考核,使之熟悉掌握注意事项和禁忌。

3、修订消费服务合同模版,增加“健康说明”服务提示条款,要求签订合同的顾客提前披露健康信息,慎重接受上述特殊人群的理疗服务,如接受该类顾客需安排技巧成熟、经验丰富的按摩技师予以服务。同时,完善《顾客档案》,并在每季度或每半年更新一次,做到不定时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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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消费场所张贴安全警示、健康提示等说明,做好解释与说明工作,对特殊人群不适宜的理疗项目坚决杜绝其体验甚至后期服务。

5、做好应急预案,除了在消费场所配备必要的急救措施,还须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措施,培训员工基础的急救技巧,发生顾客突发疾病予以第一时间积极救助。

6、对于患有特殊疾病、不适宜接受理疗服务的顾客,可以考虑会员卡到期后不再续约,或者转让会员卡给其他健康人群或者经协商解除服务合同,避免出现极端后果,陷入被动,对经营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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