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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运货车车险理赔范围

2023-06-27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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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险顾名思义,是车辆造成损失后才产生的一种现象,因而成立的一种险种,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应该负责的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车辆在发生碰撞后或倾覆所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而这种碰撞是指保险的车辆和一种静止的物体或者正在运动中的物体发生了撞击产生了意外造成的本车损失,其中包括该车辆装载的一些货物,里面装载的货物与所撞击的物体产生的意外造成的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范围,同时倾覆是指在发生遇到一些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的意外事故所造成本车翻倒让车不能正常行驶,如果不给予及时的救助是不能恢复行驶的情况也属于车辆损失险内

第二个方面是当发生火灾、爆炸时给车辆造成了损失也是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这其中的火灾是指外界的火源和倾覆、碰撞这些情况所造成的车辆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是如果是车辆内部出现的问题导致起火燃烧的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而是自燃自己负责,同理可得爆炸如果是外界引起的也是保险公司的责任,反之如果是汽车内部引起的爆炸则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

第三个方面是当外界事物物体倒塌造成了车辆损失或者空中运行的一些物体坠落造成车辆的损失以及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平行坠落造成的损失同样属于车辆损失险范围内第四个方面是当车辆遇到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海啸、泥石流、滑坡、洪水、地陷、冰陷、崖崩、雹灾这些自然灾害时,给车辆造成的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的范围,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付。第五个方面是当载运被保险过的车辆的渡船遭受到了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属于车险损失险范围。这些情况都是属于车辆损失险范围内,如果产生以上情况造成本车损失都是属于保险公司责任。

非营运货车车险理赔范围

保险公司可以不理赔。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车辆的营运情况,如果投保人未能履行通知义务,且营运行为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主张免赔的理由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解除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扩展资料:

保险公司均认为,车主私自用家用车辆开展网约车等营运活动,车辆出行频率提高,出行时间大幅增加,行驶范围、行驶里程等都大幅度增加,这就使得车辆发生事故的概率明显增高。

使用非营运车辆从事网约车等营运业务,不属于非营运车辆商业险的保险范畴,因此不予赔付。

按照法律规定,网约车等营运车辆均有相应的车辆使用性质和营运许可,保险公司会按照车辆的实际使用性质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并采用不同的费率计算方式

非营运货车车险理赔范围

【法条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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