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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41条内容是什么

2023-06-23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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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2、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3、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批评建议权,是指公民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缺点、错误提出批评意见。公民也有权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过一定形式提出合理化建议。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宪法第41条内容是什么

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取得赔偿权利的规定。

一、公民监督权的必要性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可以用直接民主的方式,自己直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但主要还是通过间接民主的方式,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政权机关,代替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对于人民群众个人直接行使权力,就不存在自己监督自己的问题。但是,对于人民通过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代替人民行使权力,就存在一个接受人民监督的问题。在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代替人民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人民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对他们实行监督,以保证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折不扣地代替人民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本条规定的公民的各项权利就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重要的监督权利。

二、宪法对公民监督权规定的不断完善

对于人民对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利,1954年宪法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害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975年宪法的规定是:“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1978年宪法的规定是:“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控告。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对这种控告和申诉,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1982年修改宪法时,总结前几部宪法的规定,结合公民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情况,对公民的这种监督权利作出了更为全面、具体的规定,对前几部宪法的规定有重要的完善:一是扩大了监督对象的范围。前几部宪法规定的监督对象,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实际上,不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接受公民的监督,因此,本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也是公民监督的对象。二是放宽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公民监督的条件。根据前几部宪法的规定,公民只能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但实践表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符合人民利益的所作所为,不仅限于违法失职方面的行为,还包括其他方面的不负责行为、不适当行为、效率不高行为等等,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使没有违法失职的行为,人民群众对他们的工作情况或者其他方面的情况也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机关对于公民监督的处理要求。宪法要求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强调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四是取消了1978年宪法中有关公民监督企业事业单位违法失职的工作人员的规定,因为企业事业单位本身并不由人民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产生,其工作人员的情况也比较复杂,不宜规定直接由公民进行监督。五是增加规定,公民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诬告陷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公民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不得被故意地错误或者违法使用,任何公民都不得假借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为名,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诬告陷害。为此,刑法专门设立了诬告陷害的罪名,对于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公民监督权的具体内容

本条所规定的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上述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和普通工作人员。

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建议权是指公民为帮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控告权是指公民向有关国家机关指控或者告发某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种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包括到司法机关就有关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案件进行告发,到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告发,到行政机关告发等。

申诉权是指公民对本人及其亲属所受到的有关处罚或者处分不服,或者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向有关国家机关陈述理由、提出要求的权利。申诉分为法律中的申诉和非法律中的申诉。法律中的申诉是指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而向上级司法机关申诉的行为。非法律中的申诉是指公民对有关国家机关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罚不服而向司法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提出的申诉。

检举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予以揭发的权利。

四、公民取得赔偿权

取得赔偿权是指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国家赔偿法是我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规定了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国家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民劳动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一、劳动权利的内容

劳动的权利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社会工作的资格。它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公民有按照自己的劳动能力获得劳动的机会二是公民在劳动中有获得适当劳动条件的权利三是公民享有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所得的权利。劳动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实现自身价值的最重要的途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提供了可能,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和社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和创造就业机会,努力保证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能获得劳动机会,享有适当的劳动条件,取得应得的劳动报酬。本条规定了国家实现公民劳动权利的基本政策。这一政策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广开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第二,国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和改善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种劳动保险和安全措施第三,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以保障其就业时能掌握初步的劳动技能第四,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最终使生产成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为实现公民的劳动权利,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专门的劳动法。这部法律对公民的劳动权利作出进一步规定,即: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和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为实现公民的各项劳动权利,劳动法还对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充分实现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劳动义务的含义

1982年修改宪法时在本条增加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劳动不仅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义务。为什么要规定劳动是公民的义务呢?这主要是因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已经不单纯是公民个人谋生的手段,而且也是公民为社会主义国家和集体利益做贡献的重要方式,为不断提高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繁荣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繁荣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应当对国家和社会承担起劳动的义务。因此,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光荣义务。所谓劳动的义务,就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劳动,忠于职守,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将劳动视为自己的一项职责。

具体地说,公民的劳动义务有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第二,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劳动第三,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报酬的条件第四,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第五,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有休息权利的规定。

关于劳动者的休息权,1954年宪法和1975年宪法的规定是:“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1978年宪法的规定是:“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本条基本保留了1978年宪法的规定,同时对国家扩充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作了适当的修改。

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指为了提高劳动效率,保障劳动者的生活和健康,根据有关法律和制度的规定,劳动者所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劳动权是密切联系的,也可以说是劳动权的一个方面。休息权既可以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也可以为劳动者提供一定时间参加文化和社会活动,丰富劳动者的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提高生活质量。

在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权主要是通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予以实现的。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从事劳动的时间。休假制度是劳动者根据国家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所享有的暂离工作岗位,保留工资进行休息和休假的制度。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除了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以外,本条还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这主要是指国家根据劳动者享受休息权的需要,在生产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和改善用于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实行退休制度的规定。

对公民的退休权问题,前几部宪法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退休权是公民的一项比较重要的权利,1982年宪法就在本条新增加了这一规定。

退休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达到一定年龄时,退出原来的生产和工作岗位,并按照规定领取一定的退休金。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实行的退休制度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实行国家退休制度的对象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以及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第二,国家和社会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第三,有关退休制度的具体事项由国家法律予以规定。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职工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退休条件以及退休后的生活待遇作出规定。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一、公民获得物质帮助的情况

根据本条的规定,公民获得物质帮助的情况是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年老”是指公民在国家规定的职工退休年龄以上,已没有劳动能力或者不适于继续参加劳动。“疾病”是指公民因为患有某种疾病无能力或者不适于继续参加劳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包括年老、疾病或者其他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之一,公民即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国家的物质帮助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如民政、劳动等部门向上述公民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方面的物质帮助。社会的物质帮助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以及社会其他方面提供的各类物质帮助。

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一种新现象,即公民的失业。公民一旦失业,其物质生活就很难得到保障,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失业的公民是否能享受国家和社会的物质帮助?从本条规定的“年老”、“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三种情况来看,并不包括“失业”公民应当享受物质帮助的情况。但是,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特别是根据宪法规定公民获得社会保障权的精神,可以认为,失业公民应当有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的物质帮助。1982年宪法修改时,受计划经济的影响还比较大,当时农村居民不存在失业现象,城市居民的工作也主要是通过计划手段安排分配的,因此失业还没有成为社会问题,因此,本条没有将失业列为获得社会保障的情况之一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现在,公民的失业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需要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重视和关怀。宪法规定公民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基本的出发点是,保障每个公民享有维持相当的物质生活水准的权利,是国家的一项基本义务,即任何公民在通过自己的能力不能达到基本的物质生活水准时,国家都有给予其特殊帮助和照顾的义务。因此,从这一出发点看,公民失业,应当有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国家发展社会保障事业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努力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国家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状况,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整体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有权从国家社会两个方面获得物质帮助。但国家在提供物质帮助方面应当起主要作用。为使公民能更好地享受到各类物质帮助,国家需要大力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具体说来,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大力发展社会保障事业:(1)发展社会保险事业。社会保险是通过保险方式为公民在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提供各种帮助措施的总称。(2)发展社会救济事业。社会救济包括对既无人供养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救济,也包括对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幸事故而受到灾难者的救济。(3)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三、特殊群体的物质帮助

保障残废军人生活、优抚军烈属,以及帮助残疾人,也是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残废军人是为了保家卫国而使自己的身体致残,军烈属为了保家卫国而献出了亲人的生命,国家应当对他们的生活给予照顾和实行优抚。根据本条的规定,保障残废军人生活、优抚军烈属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即国家和社会两个方面,对因参加战斗或者因执行其他公务而负伤致残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指战员,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优抚,保障他们的生活。(2)国家和社会抚恤烈士家属,即国家和社会对在革命斗争中和其他革命工作中为了革命事业而牺牲了自己生命的人的家属予以照顾。(3)优待军人家属,即国家和社会对现役军人的直系亲属、配偶以及其他亲属予以优待、照顾。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社会组织、人民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都应当组织人民群众帮助和照顾残废军人和军烈属的生活,使他们无后顾之忧,一心一意保家卫国。

本条规定中“残废军人”中的“残废”一词并不准确,应当改为“残疾”,因为军人残疾而不“废”。

此外,依据本条的规定,国家和社会还努力保障残疾人等弱势社会群体的利益。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为落实宪法的这一规定,国家制定了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对有关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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