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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责任田归属问题

2023-06-23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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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一方面,从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情

况来看,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合同由“户”的代表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按户制作并颁发另一方面,发包方或交易相对应的另一

方总是希望以家庭(户)为单位,以户的财产承担责任,以确保义务的履行。

农村责任田归属问题

农村责任田归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2款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村责任田归属问题

农村责任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是私有财产,不能继承。如果承包者去世,与承包者同一户口本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在承包期内可以由家庭成员续包如果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集体收回再分配。《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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