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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7条内容是什么

2023-06-20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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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法347条的内容是关于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应当正确理解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关系。这两种程序都是第一审程序。采取简易程序的,可以不用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

刑诉法347条的内容是什么

一、刑诉法347条的内容是什么?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的第一次审理。也就是说,当一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一次审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以及第二审程序审理认定第一审事实不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时,尽管还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但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刑事简易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1、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不适用。

2、刑事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因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或者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和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4、刑事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以达迅速审判的目的。如审判组织的简化,法庭审判程序的简化、审理期限的简化等。至于简化到什么程度均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是由法院、检察院或当事人所决定的。

5、审判组织简便。可以实行独任制。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是办理刑事案件方面重要的法律文件,其内容十分详细,对刑事审理程序作出约定。其中第347条就明确了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小及法定量刑在三年以下的,可以启动简易程序,这样在1个月之内就可以审理完毕。

刑法第347条内容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是目前为止唯一关于毒品犯罪的法律条款。 

     二、具体内容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六)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七)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刑法第347条内容是什么

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罪名解读:只要行为人触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中的任何一个行为,便构成此罪实际的情况是很多罪犯涉及这个罪名的多个行为,比如既制造又贩卖毒品,比如走私毒品后又运输,在这个情况下,罪名不以实施的先后、毒品数量或者危害大小排列,一律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比如,制造毒品后又走私该毒品的,定走私、制造毒品罪比如从境外走私毒品入境后又销售的,定走私、销售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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