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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社保158号文件内容

2023-06-16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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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文件规定“四、《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含已依法破产或已注销等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下岗、失业人员),存在中断缴费年限的,可由个人选择以办理补缴手续时我省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0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关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能否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13号)文件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2011年6月)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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