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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全文

2023-06-15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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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全文

)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二)商标注册公告后信息,专利授权公告后信息 

(三)动产抵押登记,股权、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司法协助执行信息 

(五)行政许可、备案信息 

(六)行政处罚信息 

(七)抽查检查结果信息 

(八)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各部门失信名单信息 

(九)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中,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信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信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根据职责公示。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互联共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统一归集公示,记于企业名下。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示信息的数据标准。 

第八条 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企业年度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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