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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前股东以自身名义签订租房合同(欠付租金时责任谁承担)

2023-05-30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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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况】

2013年12月26日,胡传明、张洪伟(甲方)与赵广秀(乙方)签订《商铺租赁协议书》,约定:一、租赁期限及付款方式。1、甲方将槐荫区发祥巷小区6-4号楼经营权租给乙方,租期从2014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租期5年。2、双方议定总计租金25万元,在签订协议时乙方应予一次性付清(半年一付12.5万)。二、……

签订合同当日,赵广秀支付半年的租金12.5万元,后胡传明将槐荫区发祥巷小区6-4号房屋钥匙交给赵广秀。赵广秀使用该房屋经营饭店。2014年8月至2015年2、3月份,赵广秀陆续付清了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的房屋租金。后经胡传明催要,赵广秀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的房屋租金2.6万元。2015年4月27日,胡传明再次到槐荫区发祥巷小区6-4号催要房屋租金时,与赵广秀发生争议,当日下午,赵广秀及其员工离开房屋。后胡传明将房门上锁后离开。

另查明,赵广秀系济南君涛餐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济南君涛餐饮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为2014年6月12日。

在审理过程中,赵广秀提供济南君涛餐饮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载明:赵广秀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其于2013年12月26日与胡传明、张洪伟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书》是职务行为,且该商铺一直为我公司使用从事餐饮业服务,因《商铺租赁协议书》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均由我公司承担。

后,胡传明、张洪伟起诉至法院要求赵广秀支付租金。

【裁判结果】

租金由赵广秀支付,赵广秀主张由济南君涛餐饮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的请求未得到支持。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赵广秀上诉称其与胡传明、张洪伟签订《商铺租赁协议书》,系代表济南君涛餐饮有限公司的职务行为,但因其在签订《商铺租赁协议书》时系以个人名义,且胡传明、张洪伟仅要求赵广秀承担合同责任,而没有要求济南君涛餐饮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赵广秀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简要总结】

股东在公司设立前如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委托专业律师设计起草,设定好承担租赁责任的承租人,并在与出租人进行充分沟通后达成一致,避免在发生拖欠租金的情形时,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股东被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设立时以股东个人名义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应当由股东个人承担,如若发生拖欠房租的情形,则出租人可要求股东足额支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75条第2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文章作者】武汉律师蓝应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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