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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女子车祸受伤后渤海财险称其用药不合常理拒赔(法院判渤海财险支付12万余元)

2023-05-24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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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医生的李某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查看其住院用药清单后,对用药合理性提出质疑。

2021年11月16日,法院二审公布了此案的宣判结果,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

2020年11月3日,王某驾驶车辆与行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责,李某无责。事发后,李某被送往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右侧骨折、多发软组织挫伤等,住院75天,产生医疗费81062.86元。

王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发后,保险公司没有同意赔偿。于是李某提出上诉。

保险公司称,王某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我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本身就是医生,在其住院期间大量使用了乙类药复方脑肽节甘脂注射液共43800.84元,保险公司请对该用药合理性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辩称因肇事司机无出租车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车,故商业三者险免责,因其未提供保险条款举证,故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宣判,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81189.04元、伙食补助费人民币7500元、护理费人民币29100元、误工费人民币4725元、营养费人民币2700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从业资格证仅是从事相关运输行业驾驶人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并不涉及对驾驶员驾驶能力的考核,没有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驾驶员丧失驾驶车辆的资格,也不因此显著增加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即便保险公司提交了相应的保险条款,该条款亦属于免除己方责任义务,排除被保险人依法应享有的理赔权利的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关于药物,李某已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支付乙类药复方脑肽节甘脂注射液43800.84元医药费的证据,开具该药品的并非李某,而是治疗其因案涉事故受伤的医院,保险公司亦未提交医院开具该药品存在不当情形的证据,故一审法院未支持其申请对该用药合理性进行鉴定正确,保险公司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

2021年11月16日,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商报记者 赵增宇、编辑 罗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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