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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向医疗卫生人员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3-05-18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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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对医疗卫生人员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的实施意见》,将保障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由事后惩治延伸至事前防御,为战胜疫情贡献“司法良方”,用法律手段为“最美逆行者”提供全方位司法保护。

《意见》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在医疗卫生服务中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临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医疗卫生人员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提供报警(出警)记录、伤情照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微信短信等电子数据、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申请人因履行医务行为使其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临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以裁定方式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并立即开始执行。正在从事传染病医疗救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提出的申请,受理后,应当立即作出并开始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谩骂、恐吓、侮辱、诽谤、推搡、殴打等不法行为;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办公区及其他区域;禁止被申请人实施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和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情节轻重,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线索、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帅正新闻、沈报全媒体记者 周贤忠

沈阳日报社新媒体中心编辑 齐晓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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