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百科

康美药业索赔判决(第一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解读)

2023-05-12 分类:养生资讯

昨晚收到通知,康美药业股票索赔案件一审判决发出了,于是立即登录广州法院账号,果然,几个案件显示结果已出,从截取的部分判决内容显示,这次的判决与之前类似案例的判决还是存在较大差异,复盘一下整个案件情况,发表部分个人见解

1、案件经过。

从2016年至2018年,连续3个审计年度内,虚增营业收入275.15亿元,多记利息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39.36亿元。

从2016年至2018年,连续3个审计年度内,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886亿余元。

2018年底证监会日常监管发现,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美药业)财务报告真实性存疑,涉嫌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2019年5月17日证监会初步查明,康美药业披露的2016至2018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

2020年5月13日,因康美药业在年报和半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对该公司和21名责任人作出罚款和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对负责康美药业财务审计的正中珠江会计所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

2、康美药业连续三年造假,虚增例如,作为审计机构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为何没有发现

翻看康美历年年报。2016年年报显示,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7年年报显示,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8年年报应该在2019年4月之前出具,因康美在2018年已经被证监会立案,因此,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从后期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来看,正中珠江不仅未尽到审慎义务,甚至出现配合康美药业造假的行为。

3、康美药业未来的走向会怎么样

同样是涉及财务造假,康得新已经退市,而康美药业仅仅是ST,尚未触及退市条件,主要在于,康得新在扣除虚增利润之后,已经连续三年亏损,触及退市强制条件,但康美药业即使全部扣除虚增利润,一直尚有盈利。

从2019年至2020年,连续两年年报显示康美药业均出现亏损,如果2021年年报再出现亏损,康美药业可能触及退市。但在2020年12月31日,沪深两市交易所正式发布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取消单一净利润和营收指标的退市指标。也就是说,即使康美药业2021年度出现亏损,也不会触及退市。

但根据康美药业公布的重整情况来看,公司的控股股东已变更为易林投资,通过股权穿透,易林投资实际为全国资企业,其股东为广东国资委以及广州市政府下属企业、国开行以及揭阳市国资委。

4、本次判决出现的新情况

1、本次案件是第一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相较于普通的诉讼案件,普通诉讼代表人以明示加入,默示退出为原则,通过积极加入索赔的方式,将大批量投资者纳入索赔。

而特别代表人诉讼,则以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原则,在起诉时不加选择,将所有投资者纳入自动纳入诉讼程序,扩大了投资者的保护范围,加大了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力度。

根据本次判决,确认的康美药业可以索赔的范围为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0月15日之间买入康美药业股份,且截至2018年10月15日持有康美药业股票且产生浮亏的投资者,均已纳入赔偿范围。

2、关于本次案件揭露日的确定

揭露日的确定,在于及时向市场提示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18年10 月15日晚,微信公众号“初善投资”发布标题为《康美药业究竟有没有谎言》的文章,该文认为康美药业货币资金真实性可疑、造假特征明显,建议各位投资者小心,随后,康美药业股价出现连续跌停,相关司法解释及九民纪要的规定看,符合揭露日的认定。但根据各地法院的判例来看,以自媒体文章发布的日期来确定揭露日尚无先例。

3、如果不认可法院确定的赔偿日期,投资者是否可以另行起诉投 资者仍具有再次向法院起诉的权利。部分投资者可能认为2018年12月29日应为揭露日,康美药业在公布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后,股价出现大幅下跌。实践中,其他案例中也一般会认可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为揭露日。但是从时间角度讲,符合若干规定中首次披露的,2018年10月15日更符合揭露日的首次标准。

4、那次新情况,中介单位签字员工的连带赔偿责任。本次判决中出现与以往案例不同内容,上市公司在涉及虚假陈述纠纷之后,判决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比较常见,但本次判决中,第一次出现要求签字的会计师在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合格的投资者合适能收到赔偿的问题

本次判决属于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审计赔偿的合格投资者有5.2万人,赔偿金额达到24亿多元。根据一审判决而言,被告方上诉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上诉至二审,二审法院改判的,按照二审判决确定的金额。本案审判周期较长,对于大额投资者,可能要分期收回损失。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

如果觉得《康美药业索赔判决(第一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解读)》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

阅读剩余内容
网友评论
相关阅读
小编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