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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喝醉酒后耍酒疯(任意毁财涉犯罪)

2023-05-08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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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8月的一天夜晚,齐某与几个朋友在东岭新天地酒吧喝酒聊天,从九点至凌晨两点共喝了3瓶洋酒,8瓶啤酒。与朋友分开后,醉酒的齐某一人在吉祥路上寻找自己的车辆,意识不清的他沿着路边找了几个来回也没有找到自己的车辆。此时的他晕晕乎乎,情绪失落,想起工作上的压力与生活中的烦心事,内心更加急躁,于是他借着酒劲一边大声喊着,一边用脚踹向了停放在路边的车辆,他共踢踹了7辆私家车,造成车门、车身、轮胎等地方不同程度的毁损。经鉴定,损失价格共计3630元。近日,金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齐某犯寻衅滋事罪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您:

现在生活节奏快,工作压力大,每个人在忙碌的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困难与烦心事,找到情绪的出口及释放压力的办法尤为重要。听音乐、看电影、锻炼身体,与朋友聊天等都是有效舒缓压力的方式,可是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就非常不可取,情节严重便涉嫌刑事犯罪。因此,规范自己的行为,保持良好心情,处理好自己的情绪,轻松愉快面对生活。

作者:王蕾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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