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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学家看来 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国家所有(并不一定由国家经营)

2023-01-23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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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经济学家看来,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国家所有,并不一定由国家经营——在西方,企业组织由单人业主制经合伙制发展成为现代股份公司制度,正是沿着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所有权分离的方向发展的。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所有权分离不仅可能,而且还是社会生产进步的表现,它使得社会分工细化科学化。

可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从建立开始就由国家经营。国家经营企业的要求理论上可以由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说明,在实践上源于迅速摆脱贫穷落后,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强烈愿望,以及由此确立的倾斜的以重工业优先增长为中心内容的经济发展战略。从经济管理体制来看,国家经营企业也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国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管理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展开。

在宏观上,国家把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视为一个“大工厂”,单个企业只是大工厂的一个车间或部门。每年,根据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以及发展过程的具体要求,国家都要给大工厂规定一系列的指令性的计划指标,然后再通过行政渠道逐层往下分解。为了保证计划指标的落实完成,国家还规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在微观上,国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实施直接的计划控制与管理,企业在这些方面几乎没有任何自主权。

从生产来看,早在“一五”计划期间,国家就对国有企业和生产国家计划产品的一部分公私合营企业实行直接计划,下达指令性生产指标,包括总产值、主要产品产量、新种类产品试制、重要的技术经济定额、成本降低率、成本降低额、职工总数、年底工人达到数、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和利润,共计12项。1958年“大跃进”期间,曾一度将指令性指标由12个减为4个(主要产品量、职工总数、工资总额和利润),其余8个指标在一般情况下都作为非指令性指标。

随着“大跃进”的失败,国民经济进入调整时期,国家对企业的生产计划管理重新加强。计划指标基本恢复到了“一五”时期的状况,有的比“一五”时期还细。计划包括工业总产值、商品产值、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工业设备大修理等。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考核指标包括主要产品的产量、品种、规格,商品产值和完成定货合同的情况,产品质量,主要技术经济定额(主要原材料消耗定额、设备利用率、工时定额),劳动生产率(按全员计算和按生产工人计算两种),成本降低率(按主要可比产品单位成本计算和按总成本计算两种),共六大类。

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对企业下达的指令性的生产计划指标有所调整,但主要的指标没有改变。从物资供给和产品销售来看,“一五”时期,为了加强对物资的集中统一管理,国家将物资分为三类:一是统配物资,即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最重要的通用物资,由国家计划委员会组织生产和分配的平衡。二是部管物资,即重要的专用物资,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组织生产和分配的平衡。三是地方管理物资,即第一、二两项以外的生产资料,一部分由地方政府安排生产和销售,大部分由企业自产自销。

此后,一直维持了三类物资的划分原则,改变的是统配物资和部管物资的范围和种类。例如,1953年计划分配的物资为227种,其中统配物资112种,部管物资115种。1957年,计划分配的物资增长到532种,其中统配物资231种,部管物资301种。1959年,计划分配的物资陡减到132种。根据物资的上述分类,企业所需的物资如果属于第一、二类物资,基本上就由计划供应,第三类物资多半由市场取得。相对应地,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第一、二类物资,则由国家统购,企业无需也无权自己组织销售,只有第三类物资,且是地方政府不予安排销售渠道的部分,才需企业自己推销。

从劳动人事安排组织来看,首要的一点是企业的主要领导干部多半不是经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即便有,也只是形式而已),而是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究竟由哪一级主管部门任命,主要取决于企业的规模、性质以及由此决定的企业的行政级别。一般来说,如果企业是局级单位,其领导就由部级主管部门委任;如果是部级单位,则需国务院直接任命。主要领导干部的调动大体通过相同的路径。

其次就劳动用工而言,1954年以前,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都可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增减职工;企业招工可以对职工进行考核,择优录用,还有辞退职工的权力。此后,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几乎处于无权状态。专业技术人才(大学生、中学生以及技工学校毕业生)由国家计划统一分配。普通工人由地方劳动人事部门根据企业的劳动用工计划(即劳动编制)统一安排,企业无权选择也无权辞退职工。

与劳动用工相关的一点是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奖励制度。早在1953年国家就已经开始对工资实行集中管理,但当时国家只管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指标,企业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安排部分职工升级,并依据需要实行计件工资和建立奖励制度。1956年工资改革后,开始在全国实行统一的工资制度。工人一律实行八级工资制,技术人员和工程师实行十六级制,政府行政人员实行二十四级制,还有其他级别。职工工资标准、职工定级以及升级基本上由国家统一规定。

对企业的职工奖励基金的提取和发放,国家有严格的规定。1969年,把企业综合奖改变为附加工资,固定发放,等于消了奖励基金制度。从财权方面来看,从1950年初的统一财政经济工作开始,国家对企业就实行统收统支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需要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定额流动资金,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的预算拨付,超定额流动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贷款。

企业的收入除了照章纳税外,余下部分还需依所属关系上交中央财政或地方政府,企业只能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计划利润和超计划利润,作为奖励基金。1952年规定:各产业部门的国有企业可以提取计划利润的2.5-5%和超计划利润12-25%作为企业奖励基金。1958年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当时规定企业留成比例为13.2%),企业的财权有所扩大。但好景不长,1961年企业利润留成比例降为6.9%,调低了48%。其中中央直属企业降低的幅度更大,下降了58%。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加工厂”

全民所有制企业“加工厂”的性质是上述几个方面逻辑推演的必然结论。在国家经营、分级管理的体制下,企业的生产任务由国家以指令性计划的形式下达,企业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也由国家通过计划渠道提供和安排,企业的产品的流向多半也由计划事先确定。企业所要做的工作是,按照生产工艺的要求,将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在企业范围内加以合理组织、配置,生产出计划需要的产品。

作为一个真正的企业,它不仅应该具有生产的功能,而且还应该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迄今为止,企业的内部组织和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企业的生产功能和独立的法人地位和资格却始终未变。根据这样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单个全民所有制企业具有的仅仅是生产的功能,即我们上述的“加工厂”,独立的法人地位和资格形式上虽然被赋予了,但实质上并没有真正落实过。

结语

自1962年起,不再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企业除按规定从利润中提取奖励基金外,其他费用改由预算拨款。企业财权又被收缩。在“文化大革命”时期,企业财权基本没有太大的变化。专业技术人才(大学生、中学生以及技工学校毕业生)由国家计划统一分配。普通工人由地方劳动人事部门根据企业的劳动用工计划(即劳动编制)统一安排,企业无权选择也无权辞退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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