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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营业执照》=不履行处罚(生活美容馆违规最终被罚双倍)

2023-01-13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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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 案 惊 奇

健康梦很甜 我带你逐梦

2020 年 8 月,郑州市管城区卫生监督所接到宋女士投诉:“我在某美容店做祛斑手术,术前该店承诺做不好退费,术后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现要求该店全额退款。该店无证经营……”接下来在卫生监督员的办案过程中,可谓是一波三折,主要是当事人太喜欢把事情复杂化了。

来看看本案的当事人为了逃避行政处罚,有多么努力:先是注销营业执照,自以为美容店和自己没关系了;然后对行政处罚通知单,置若罔闻……本来没有那么复杂的事情,非要把它复杂化,这是深悟了“生活在于折腾”的道理吗?

置之不理就可以了吗?当然不是,卫生监督部门自然有高招。

接到举报 监督检查

接到举报后,卫生监督员第一时间前往调查,经过现场监督检查,该美容店位于居民楼内,取得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但是上述两个证件的地址均为商业街某号,与实际地址不符,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负责人杨某到卫生监督所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次日,该美容店店主杨某到达卫生监督所,承认了变更经营场所地址,未重新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8 月 6 日在郑州市管城区某小区擅自从事美容经营活动 3 个月 6 天的事实。

至于投诉者对该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举报,因为证据不足,卫生监督员无法进行立案查处。

监督君温馨提醒:求美者一定到正规医疗美容机构就诊,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核实,并留存就诊票据,以便维权。不然会发生像宋女士这种投诉后无法立案的情况。

注销营业执照 就无关了?

案件调查清楚后,卫生监督员准备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却发现杨某在接受调查询问后,竟然先来了一番“神操作”:将《营业执照》注销了!

据悉,采取这样应对举措的个体工商户不少,你以为把营业执照注销了,就和自己没关系了,可以逃避处罚了?

▲ 该美容店内的设备

违法者即便是注销了营业执照,如果在注销之前有违法违规行为,不管是注销与否,该接受的处罚还是要接受。现在都什么年代了,在这个大数据时代,以为耍一点小聪明就能逃之夭夭了吗?

依照《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同时,依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可见,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是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同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可见,字号是对当事人主体名称的表述,是否存在字号,并不影响责任主体的确定。

行政处罚 罚款5100元

卫生监督员经过再次调查核实,把违法主体变更为实际经营人杨某,先于 2020 年 9 月 2 日对杨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杨某未进行陈述和申辩。后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向杨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某变更经营场所地址,未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卫生监督员决定给予杨某“警告,罚款 5100 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时候,应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就不履行处罚 又能怎样

但是,杨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履行行政处罚,也未申请复议或诉讼。

2021 年 3 月 23 日,卫生监督员向杨某送达了《催告书》,经催告后仍未缴纳,郑州市管城区卫生健康委向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 年 5 月 25 日,管城区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对杨某的罚款 5100 元,同时加处罚款 5100 元。

【监督君有话说】

本案的店主杨某违法经营,在被消费者举报、收到行政处罚通知后,不但不接受处罚,还想办法逃避,这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行为!本以为逃避就可以了,但是在多元化监管的大环境下,违法分子是逃不掉的。最终,不但要接受原本的行政处罚,还要接受加处罚款,这又是何苦呢?在此,监督君也提醒相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切记要合法经营,不要等到“东窗事发”,为时已晚!

来源:卫生监督观察

主编丨宋波 统筹|张玉良 责编丨赵丽

法务丨王永锋 审校丨李亚坤 薛琴鑫 美编丨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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