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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医疗保健服务

2022-04-08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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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服务

内设的医疗机构应取得本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并将证书悬挂在内设医疗机构醒目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证书的养老机构不得开展临床诊疗活动。

未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应尽可能与周边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服务合作关系并签署协议,按照约定开展医疗服务。

在养老机构开展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必须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和未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务人员不得独立在养老机构从事临床诊疗活动。

内设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临床诊疗服务规范,在登记许可范围内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临床诊断、治疗、预防服务以及院内急诊、急救、转诊和临终关怀医疗服务。

老年人入住48小时内应为其进行健康评估并建立健康档案,健康评估按照《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健康评估服务规范》实施。健康档案应包括:入住申请审批记录表、健康评估表、护理等级评估表、服务协议、体检报告、老年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其监护人、代理人、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等文件,健康档案保留30年。

内设的医疗机构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和使用应符合《医院药剂管理办法》第四、五、六章的规定。

医务人员应定期查房,加强巡视,作好记录,及时发现、处置入住老年人的健康问题。

入住老年人患病或病情变化应及时发现,及时送(就)诊,老年人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应在通知其亲属、进行必要院内(前)急救的同时,急送医院或转院。

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前应在当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常住老年人每年至少应安排1次体检。

应定期对入住老年人进行健康教育,传播养生保健知识和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自我防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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